广西天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梧州市龙圩区新地镇第二初级中学饮水安全工程、新地镇训村农村饮水安全二期工程(GXTJG-20151042-WZ)工程上限控制价、更改通知(一)及开标时间的通知
各投标人:
1、梧州市龙圩区新地镇第二初级中学饮水安全工程、新地镇训村农村饮水安全二期工程(GXTJG-20151042-WZ)项目的审定总造价为(人民币):壹佰零伍万零捌佰壹拾玖元整(¥1,050,819.00元)(注:其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为¥1,875.00,其中PVC、PE给水管、管材配件费:¥137,034.37元);本项目工程上限控制价为:玖拾壹万叁仟柒佰捌拾肆元陆角叁分(¥913,784.63元)。[由于本项目PVC、PE给水管、管材配件已由市统一采购,本项目PVC、PE给水管、管材配件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本项目的工程上限控制价=(审定总造价—PVC、PE给水管、管材配件费),该工程上限控制价作为开标及评审阶段的计价依据];
梧州市龙圩区新地镇第二初级中学饮水安全工程的审定总造价为(人民币):肆拾陆万陆仟伍佰壹拾壹元整(¥466,511.00元)(注:其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为¥1,136.00。其中PVC、PE给水管、管材配件费:¥0元);工程上限控制价为(人民币):肆拾陆万陆仟伍佰壹拾壹元整(¥466,511.00元):
梧州市龙圩区新地镇训村农村饮水安全二期工程审定总造价为(人民币):伍拾捌万肆仟叁佰零捌元整(¥584,308.00元)(注:其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为¥739.00。其中PVC、PE给水管、管材配件费: ¥137,034.37元);工程上限控制价为(人民币):肆拾肆万柒仟贰佰柒拾叁元陆角叁分(¥447,273.63元)。
2、招标文件第33页的投标函格式更改,详见附件一、第34页的投标报价表格式更改,详见附件二;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推迟至2015年4月22日上午9时整。
4、招标文件的材料价差信息价改为2015年1月。
5、原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前两个工作日之前到达梧州市龙圩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现更改为“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15年4月16日17:00之前到达梧州市龙圩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时间相应顺延。
广西天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3日
附件一: 5、投标 函
广西天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的 愿意按以下条件参加投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研究贵方的招标文件后,
序号
|
费用 名称
|
① 投标报价(小于等于工程上限控制价)
|
②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
③ PVC、PE给水管、管材配件费
|
④ 投标总报价=①+③
|
1
|
新地镇第二初级中学饮水安全工程
|
|
|
¥0
|
|
2
|
新地镇训村农村饮水安全二期工程
|
|
|
¥137,034.37
|
|
3
|
总项目=1+2
|
|
|
¥137,034.37
|
|
承诺工期:120日历天,按以上投标总报价承包投标范围内全部工程
|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按以上承诺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负责工程的保修。
3、我方保证项目质量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4、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
5、拟派本项目的注册建造师为 (姓名) 。
6、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按“投标人须知”第10条规定执行。
7、本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6、投标报价表
投标人: (盖章)
工程名称:
投标报价(小于等于工程上限控制价)
(小写):
(大写):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小写):
(大写):
PVC、PE给水管、管材配件费
(小写):
(大写):
投标总报价
(小写):
(大写):
工程总造价(小写):
(大写):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人: (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