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水处理厂(KWAZ3G2015156)更改通知(一)
各投标人:
由招标人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招标的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水处理厂工程(KWAZ3G2015156)项目有如下更改:
1、 原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3变更程序(1)~(6)点按南发改城市【2014】431号文内容更改为:
10.3.1工程变更的条件
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合格并备案,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在项目施工阶段要严格按图施工,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进行工程变更
(1) 勘察、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2) 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3) 项目实施过程中,自然条件、规划建设条件较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的;
(4) 节约工程造价优化设计的;
(5) 已按建设程序及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的管线迁建等配套附属工程,根据建设实际确需调整设计的;
(6) 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
(7) 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决定对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
(8) 存在质量及安全除患的其它情形的。
10.3.2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变更分为I类、II类和III类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申报资料包括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应明确变更依据、原因)、相关说明、图纸文件、照片和工程概、预算等。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I类工程变更:
A. 对原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
B. 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发生变化的。
(2) II类工程变更是单次工程变更引起的施工图预算增减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3) III类工程变更是批除I类和II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10.3.3工程变更的程序
(1)I类设计变更旧建设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城乡建委组织发改、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变更设计、工程变更图纸完成并通过图纸审查后,将变更资料报市城乡建委备案方可实施。
(2)II类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城乡建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变更设计,工程变更图完成并通过图纸审查后,将变更资料报市建委备案后方可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实施时间紧迫但确需进行工程变更,且所引起投资增减达50万元以上的应急抢险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两部门与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现场开会认证确定处理措施后,经现场签认,可先准许实施,后补工程变更资料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3)III类工程变更应组织参建各方,并根据需要邀请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完善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为市管集团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的,工程变更论证会由市管集团公司组织召开;建设单位为开发区(管委会)下属公司的,工程变更论证会由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组织召开。
(4)III类土工程变更累计超过合同总价10%以上(含)的,以后所有的变更按II类变更程序实施。
10.3.4工程变更的责任追究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未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的,市财政局可不予核拨变更部分工程款,市城乡建委可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暂缓验收,市审计局可不予审核变更部分的结算及决算,如因此而造成的,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发布)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市城乡建委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均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发布)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市城乡建委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均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
审图单位: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由市城乡建委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10.3.5工程变更的其他规定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施工、检测单位认真审阅设计图纸并做好现场踏勘工作,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充分考虑必要的施工措施,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在投标时对上述要求必须作出响应。工程变更应本着安全经济的精神,按照动态设计、优化设计的理念,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工程变更,并将以下原则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内:
(1) 已办理施工图备案并且正在施工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和安全储备进行工程变更;
(2) 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工程变化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3) 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或检测便道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建,费用由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得以些进行工程变更;
(4) 由于施工现场排水组织不畅造成的软土处理、积水排放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5)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土石方综合报价的,土石成分比例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6) 施工单位中标后,桩基的成孔方式,施工工艺、施工方案等不得进行工程变更变;
(7) 涉及到不平衡报价的工程变更,应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合理单价后方能进行工程变更。
(8) 因征地拆迁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县(区)、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不能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经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才能进行工程变更。变更程序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请按上述更改的内容执行,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谭志华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 座五层
电话:0771-2023857 传真:0771-2026101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