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中山市东升镇2015年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服务项目澄清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3-13 14:58: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各潜在投标人:

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山分公司受中山市东升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组织的中山市东升镇2015年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IECCZS20151022G1】,现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澄清: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29、第二阶段:详细评审、(2)评分标准、b)价格的核准和评分,增加一小点:

      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的扶持(投标人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认定贵公司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证明文件,如不提供评审委员会有权将不予以价格扣除。):

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且投标产品(或服务)含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时,报价给予C1的价格扣除(C1的取值范围为6%),即:评标价=核实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1;(调整后的价格仅作为评标价格,不作为中标价格。若该投标人中标,合同价以其原报价为标准。)

②投标人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C2的价格扣除(C2的取值范围为2%),即:评标价=核实价×(1-C2);(调整后的价格仅作为评标价格,不作为中标价格。若该投标人中标,合同价以其原报价为标准。)

③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④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本条款中两种修正原则不同时使用。

 

本澄清公告一共1页,原招标文件与本澄清公告有不符之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本澄清公告未涉及内容仍以原招标文件为准。

请各潜在投标人收到本公告无异议后盖章确认,回传至本公司。

联系人:小姐

电  话:0760-88633721

传 真:0760-88873238            

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山分公司

2015年3月13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下一篇:关于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ETS改造项目的延期公告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