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自动测汞仪(ZZC2014-G282)的补充公告
张家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受张家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就全自动测汞仪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内容发布补充公告。
一、原采购公告主要信息:
原招标项目名称:全自动测汞仪
原招标项目编号:ZZC2014-G282
原公告日期:2015年3月10日
原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4月2日下午2:00时
原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张家港市政府采购网。
二、更正信息
(一)原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此类设备生产(经营)许可证;
2、投标人的投报设备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登记表;
3、投标人为此产品的经销商的,应提供以下之一的证明材料:
(1)此设备的本区域的经销(代理)商,必须提供逐级经销(代理)商的证书复印件;(2)此项目的授权经销商,必须提供本区域经销(代理)商(或生产厂家)对本次招标的项目授权原件,同时提供逐级经销(代理)商的证书复印件;
4、投标人应提供自本次招标文件发售之日(2015.3 .10)起由注册地检察院(或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
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次采购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现调整为: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投标人为此产品的经销商的,应提供以下之一的证明材料:
(1)此设备的本区域的经销(代理)商,必须提供逐级经销(代理)商的证书复印件;(2)此项目的授权经销商,必须提供本区域经销(代理)商(或生产厂家)对本次招标的项目授权原件,同时提供逐级经销(代理)商的证书复印件;
2、投标人应提供自本次招标文件发售之日(2015.3 .10)起由注册地检察院(或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
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次采购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二)原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则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若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则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应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此类设备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且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投报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登记表复印件;
5、投标人为此产品的经销商的,应提供以下之一的证明材料:
(1)此设备的本区域的经销(代理)商,必须提供逐级经销(代理)商的证书复印件;(2)此项目的授权经销商,必须提供本区域经销(代理)商(或生产厂家)对本次招标的项目授权原件,同时提供逐级经销(代理)商的证书复印件。
6、投标人应提供自本次招标文件发售之日(2015.3 .10)起由注册地检察院(或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现调整为:
1、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则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若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则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为此产品的经销商的,应提供以下之一的证明材料:
(1)此设备的本区域的经销(代理)商,必须提供逐级经销(代理)商的证书复印件;(2)此项目的授权经销商,必须提供本区域经销(代理)商(或生产厂家)对本次招标的项目授权原件,同时提供逐级经销(代理)商的证书复印件。
4、投标人应提供自本次招标文件发售之日(2015.3 .10)起由注册地检察院(或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三)原招标文件领取截止时间:2015年3月16日下午5:00时现调整为:2015年3月23日下午5:00时
(四)原答疑时间:2015年3月17日上午9:30时整
现调整为:2015年3月24日上午9:30时整
(五)原投标文件接收时间:2015年4月2日下午13:30-14:00时整
现调整为:投标文件接收时间:2015年4月9日下午13:30-14:00时整
原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5年4月2日下午14:00时整
现调整为: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5年4月9日下午14:00时整
请各单位收到传真后,在本页上签署“收到并同意”,加盖单位公章后在2015年3月17日17:00前传真(或直接送达)至张家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逾期或不回传真,我中心将视为知悉并同意答疑内容。
联系人:朱伟
传真号码:0512-58699065
张家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