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物-公开招标-GWCG2012-015-福州市港口管理局救助指挥艇、港政执法艇、引航拖轮等三艘船舶建造项目-更正公告
作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于:2012-12-05 08:1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各有关投标人:
现对GWCG2012-015福州市港口管理局救助指挥艇、港政执法艇、引航拖轮等三艘船舶建造项目更改如下:
1、招标文件P15第二章第五节 20.评标方法与评分标准中20.2评分界定中的价格因素:“取评标基准价A=各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0.95,各有效投标报价的得分=1-|(该有效投标报价–A)|÷A×100”,更改为:“取评标基准价A=各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0.95,各有效投标报价的得分=(1-|该有效投标报价–A|÷A)×100”。
2、招标文件P44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格式4开标一览表中的“1、此表正本与投标书正本和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另做一份,一同装在一单独的信封内密封(投标文件中仍须提供)”。更改为:“此表与投标书、投标报价明细表、保证金缴交凭证应单独用信封密封,同时,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中不应体现开标一览表等与投标报价有关的内容。”。
3、合同包三引航拖轮备品备件明细表中的船体部分“ 加工费(含钢板加工成型、辅材、人工、电费、打磨)”更改为:“加工费(含钢板加工成型、辅材、人工、电费、打磨)。报价时应考虑钢材损耗率暂定为10%;” 轮机部分的“发电机组(50kw×1500r/min)”更改为:“ 发电机组(40kw×1500r/min);”电气部分中删除“操舵罗经” 的内容。
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涉及以上更改的条款同时进行改动。
本补充通知如与招标文件中有冲突的地方请以本补充通知为准。其他内容如在本通知中未体现,则仍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
根据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各方均有约束力。
郑先生/赖先生:0591-87570603/87563301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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