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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汕头市2013-201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项目采购公开招标文件的澄清通知书

作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于:2013-10-21 08:2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各供应商: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13年9月27日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汕头市2013-201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因供应商询问原因,采购文件中的部分事项或采购需求发生变化,按采购人的要求作如下澄清:

  一、关于要求提供2012年至2013年6月份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有关数据的问题:

  按照相关供应商提出的要求,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取了截至2013年9月15日止、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有关的数据信息;

  二、关于“配备专业人员”评定标准的问题:

  鉴于供应商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特殊情况,由省公司正式发文,明确交流到汕头支公司工作,并提供该人员与省公司签订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该人员可视同符合招标文件中“配备专业人员”规定的评定标准。

  三、关于建立保费收支盈亏双向调节机制的问题:

  招标文件附件二第六项第一款的规定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3】134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资金“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确保了大病保险政策的可持续性。

  对承保人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情况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也制定了符合实际的措施:一是建立年度保费标准的调整机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2013年度大病保险保费总额控制在9000万元以内(含9000万元)。以后每一年度保费标准总额随当年度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原则上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5%左右的标准确定。二是超额结余的调整机制。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承保人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大病保险资金收支结余累计超过合同期限累计保费总额10%以上部分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照合同规定处理,非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原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采购文件与本更正通知书有矛盾的地方,以本更正通知书为准。请各投标人在收到本更正通知书后,按照新的要求参加投标。

  其他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江先生、黄先生

  电话:0754-88179796

  传真:0754-88179795

  联系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首层西侧

  邮编:515041

  采购人联系人:赵先生

  电话:0754-88521305

  传真:0754-88523507

  联系地址:汕头市中山路130号五楼

  邮编:515041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10月17日

采购文件更正通知书回执

汕头市政府采购中心:

  贵单位于2013年10月17日送达的《关于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汕头市2013-2017年度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项目采购公开招标文件的澄清通知书》已收悉。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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