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文化活动中心视频监控设备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
各供应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文化活动中心视频监控设备采购项目(JWZB(2013)Z-028 )谈判内容变更如下:
原谈判采购文件中谈判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下午16:00;
现变更为2013年6月4日下午16:00。
原谈判采购文件第29页监控设备清单后所附:
(1)摄像机及硬盘录像机要求有《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2)监控系统要求符合国家2818技术标准。
(3)监控系统前端及后端设备为同一品牌。
(4)监控系统可以对接公安平台。
(5)推荐品牌为海康威视、三星、索尼。
现变更为:
(1)摄像机及硬盘录像机要求有《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2)监控系统要求符合国家2818技术标准。
(3)监控系统前端及后端设备为同一品牌。
(4)监控系统设备选型必须满足本地区公安系统要求联网指定品牌,可以实现与公安平台对接的功能,并严格要求GB2818技术标准执行。
(5)按照国家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03]38号文规定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有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按一个供应商计算。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技术标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
其余内容不变。
新疆经纬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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