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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救护车及医疗设备中标结果变更公告

作者:政府采购 发布于:2013-11-26 11:27:00 来源:内蒙古政府采购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救护车及医疗设备中标结果变更公告

项目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救护车及医疗设备

项目编号:NZC2012-A11-6

公告时间:2012年10月26日―2012年11月3日

中标供应商

采购预算(万元)

中标金额(万元)

第一包(变更后中标供应商为):内蒙古群利祥通商贸有限公司

1518

1479

备注

第一包原中标供应商内蒙古三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故放弃中标资格,

按相关法律规定顺延至综合评分排名第二名中标。

注:公示期满后,请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联系签署合同事宜。

联系电话:0471-6946544;邮箱地址:jin4912139@163.com

说明:

1.投标人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函形式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如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人的质疑做出回复,可以在回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函形式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

2、为了使您提出的质疑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有效答复、处理,您递交的质疑函请务必提供以下信息和内容。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无效质疑。

(1)质疑采用实名制,提供质疑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身份证明、法人授权书。

(2)被质疑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3)质疑的具体事项和理由及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4)质疑人的签章及提出质疑的准确时间。

(5)必须为本次采购活动当事人。

3、投标人提交质疑函时须到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填写《供应商质疑书面材料登记表》,从登记之日开始计算质疑有效时间,超过质疑期的为无效质疑,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4、采购中心对投标人以电话或传真形式提出的质疑一律不予接收和回复,对质疑事项笼统,理由不充分,不具体,缺乏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为无效质疑,有权不予接收。

5、质疑及投诉电话:

(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0475-6957817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0471-6945865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0471-4192050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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