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畜牧局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一、采购编号:太采中[2013]045号
二、项目名称:太康县畜牧局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采购项目
三、变更内容:
原招标公告第四项投标人资质要求中:“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中国境内内资企业法人;2、投标人必须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3、制造商具有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具有机电安装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质资或机电安装总承包最低级质资的。代理商需具有制造商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4、投标人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具有“三类人员”A类证书,项目经理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三类人员”C类证书;5、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机电安装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职称。”变更为:“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投标人必须为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需具有制造商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3、生产企业必须经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4、焚烧炉符合GB/T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要求,能完全杀灭国家确定的19种重大动物疫病的致病微生物。”
原招标公告第五项采购文件发售信息中:“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证、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项目经理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项目经理相关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及工程合同为准)等(以上资料均需验原件,留两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且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注明时间和与原件一致或仅供投标使用字样)。”变更为:“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相关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及设备供应合同为准)等(以上资料均需验原件,留两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且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注明时间和与原件一致或仅供投标使用字样)。”
四、其他内容不变。
太康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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