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市直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公开招标的答疑纪要-PTCG2013014-G_首页标讯_变更通知-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莆田市市直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公开招标的答疑纪要-PTCG2013014-G

作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于:2013-09-13 13:42: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莆田市市直单位公务车辆

统一保险公开招标的答疑纪要

一、关于报价文件409种车型保费计算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的覆盖险种、若干进口车型玻璃是否按照国产玻璃报价的质疑。

答复:第三者责任险保额按50万元计算;不计免赔险含车损险、车上人员险、三者险;按国产玻璃报价。

二、关于409种车型中的货车已经按照明细车型详列,是否按行业协会重置表中查出的核定载质量确定费率和救护车、垃圾车、指挥车列为何种车型的质疑。

答复:货车按行业协会重置表中查出的核定载质量确定费率。附表二市直公务车辆统一保险车辆车型分类表409中车型后注的第2点:“招标文件中邮政车、囚车、殡仪车、抢险车、警备车均不按照特种车计算;同型号不同载质量的车辆按最低载质量计算,未列出的车型,其载质量按2吨以下计算。”修改为“招标文件中救护车、垃圾车、指挥车、救助车、邮政车、囚车、殡仪车、抢险车、警备车均不按照特种车计算”。

三、关于附件2-2列举车型案例分析中案例的质疑

答复:案例A、北京现代BH6430AW,5座,2005年1月1日购买,行车证初登日期是2005年2月1日,车价16万元,车损险按折旧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投保50万元,驾驶员投保5万元;其他车上人员险每人投保1万元。出险情况:2013年4月6日在高速路福清路段与一辆客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驾驶员和车上一名人员受伤,驾驶员医疗费6万元,另一名车上人员医疗费3.5万元,车辆修理费3.8万元,客车车辆修理费1.8万元,另外发生车辆施救费1000元,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修改为:北京现代BH6430AW,5座,2005年1月1日购买,行车证初登日期是2005年2月1日,车价16万元,车损险按折旧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投保50万元,驾驶员投保5万元;其他车上人员险每人投保1万元。出险情况:2013年4月6日在高速路福清路段与一辆客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北京现代车的驾驶员和车上一名人员受伤,驾驶员医疗费6万元,另一名车上人员医疗费3.5万元,车辆修理费3.8万元,客车车辆修理费1.8万元,另外发生车辆施救费1000元(其中客车600元,北京现代400元),北京现代车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B、金旅XML6700j13旅行车,19座,2006年9月1日购买,行车证初登日期是2006年10月1日,车价27万元,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50万元投保,车上人员险每人按1万元投保,同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和盗抢险;出险情况:2013年5月3日在福厦路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医疗费3万元,车辆损坏,修理费2万元;货车驾驶员受伤,医疗费1万元,货车损坏,修理费1.1万元。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旅行车与货车的责任比例为3:7。修改为:金旅XML6700j13旅行车,19座,2006年9月1日购买,行车证初登日期是2006年10月1日,车价27万元,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50万元投保,车上人员险每人按1万元投保,同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和盗抢险;出险情况:2013年5月3日在福厦路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旅行车上2人受伤,医疗费3万元(其中:1人医疗费为1.8万元, 1人医疗费为1.2万元),车辆损坏,修理费2万元;货车驾驶员受伤,医疗费1万元,货车损坏,修理费1.1万元。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旅行车与货车的责任比例为3:7。

案例C、帕萨特SVW7183AGi,2009年8月1日购买,行车证初登日期是2009年9月1日,车价17万元,有ABS及防盗锁、5人座,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30万元投保,车上人员险每人按1万元投保,同时投保玻璃险、盗抢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情况:2011年8月31日晚,莆田城区暴雨,很多低洼积水,驾驶员发现时,停车处已经积水,驾驶员想将车开到地势高的地方,岂料此时因水涨迅猛,积水已漫过汽车排气管。发动机启动后,活塞的巨大吸力将雨水从排气管倒吸进汽缸,导致曲轴连杆折断;水淹导致车身内饰、电器线路损失和车后箱一台笔记本电脑损失;共损失6.5万元,其中发动机损坏修理费3万元(其中曲轴连杆2.5万元),车身内饰、电器线路等损失2万元,施救费0.5万元,车后箱一台笔记本电脑损失1万元。修改为:帕萨特SVW7183AGi,2009年8月1日购买,行车证初登日期是2009年9月1日,车价17万元,有ABS及防盗锁、5人座,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30万元投保,车上人员险每人按1万元投保,同时投保玻璃险、盗抢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情况:2013年8月31日晚,莆田城区暴雨,很多低洼积水,驾驶员发现时,停车处已经积水,驾驶员想将车开到地势高的地方,岂料此时因水涨迅猛,积水已漫过汽车排气管。发动机启动后,活塞的巨大吸力将雨水从排气管倒吸进汽缸,导致曲轴连杆折断;水淹导致车身内饰、电器线路损失和车后箱一台笔记本电脑损失;共损失6.5万元,其中发动机浸泡损失3万元(其中曲轴连杆修理费2.5万元),车身内饰、电器线路等损失2万元,施救费0.5万元,车后箱一台笔记本电脑损失1万元。

案例D、别克SGM7242ATA,5座,2007年3月1日购置,行车证初登日期是2007年4月1日,无ABS及防盗锁,车价20万元,车损险按折旧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50万元投保,车上人员险每人按1万元投保,同时投保盗抢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2013年4月14日在乡下弯道与一辆横冲摩托车相撞(摩托车牌证齐全,第三者责任险按10万元投保),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医疗费12万元,摩托车损坏,修理费0.5万元,别克车损坏,修理费0.8万元,同时别克车又撞伤路边一行人,医疗费5万元,经交警部门鉴定,摩托车驾驶员系饮酒驾驶,别克车与摩托车的责任比例为4:6。修改为:别克SGM7242ATA,5座,2007年3月1日购置,行车证初登日期是2007年4月1日,无ABS及防盗锁,车价20万元,车损险按折旧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50万元投保,车上人员险每人按1万元投保,同时投保盗抢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2013年4月14日在乡下弯道与一辆横冲摩托车相撞(摩托车牌证齐全,无保险),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医疗费12万元,摩托车损坏,修理费0.5万元,别克车损坏,修理费0.8万元,同时别克车又撞伤路边一行人,医疗费5万元,经交警部门鉴定,摩托车驾驶员系饮酒驾驶,别克车与摩托车的责任比例为4:6。

案例E、丰田GTM7200GB-NAVI,5座, 2010年10月1日购置,行车证初登日期是2010年11月1日,车价17.98万元,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50万元投保,车上人员险每人按1万元投保,无防盗锁,同时投保盗抢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情况:2013年2月2日晚,车辆停放在路边时全车被盗,随车的行车证、驾驶证和价值2万元物品同时失盗。2013年7月1日车辆被侦缉追回,但物品未追回,车辆部分损坏,发生修理费3000元,车辆归还单位。修改为:丰田GTM7200GB-NAVI,5座, 2010年10月1日购置,行车证初登日期是2010年11月1日,车价17.98万元,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50万元投保,车上人员险每人按1万元投保,无防盗锁,同时投保盗抢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情况:2013年2月2日晚,车辆停放在路边时全车被盗,随车的行车证、驾驶证和价值2万元物品同时失盗。2013年5月1日已拿到赔款,2013年7月1日车辆在广东被侦缉追回,但物品未追回,车辆部分损坏,发生修理费3000元,车辆归还单位。

四、关于盗抢险的保额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质疑。

答复: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一点“采购项目基本情况”中第(五)“车辆保险的保额:车辆损失险可按新车购置价或折旧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不高于100万元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每座位不高于5万元投保,车辆盗抢险按不高于车辆折旧价投保。”修改为“车辆保险的保额:车辆损失险可按新车购置价或折旧价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按不高于100万元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每座位不高于5万元投保,车辆盗抢险按车辆折旧价投保。”

附件2-2中列举车型案例分析中注:“案例车辆均设定以前年度未出险;保险生效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车辆新车购置价统一按本次招标的认定价,残值统一认定为新车购置价的3%,不计免赔责任险不覆盖盗抢险;医疗费均符合保险理赔要求。”修改为“案例车辆均设定以前年度未出险;保险生效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车辆新车购置价统一按本次招标的认定价,残值统一认定为新车购置价的3%,不计免赔责任险不覆盖盗抢险;盗抢险统一按折旧价计算,医疗费均符合保险理赔要求。”

五、关于附表二市直公务车辆统一保险车辆车型分类表409中车型后注的第1点上表购置价为该类车型统一认定价,供本次招标评判结果和中标后实际执行之用的质疑。

答复:若保监局同意按认定价执行,就按认定价执行。若不同意,按行业最新指导价下浮10%执行。

六、“不计免赔责任险”更名为“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七、第五部分“评标方法、标准”第二点“评分标准”的第(3)“列举案例分”中“其中:A1n为各投标人的得分,PAn为各投标人对所提供案例而计算出的年保费总额,PA为投标人对所提供案例而计算出的年保费总额最低值。”修改为:“其中:A1n为各投标人的得分,PAn为各投标人对所提供案例而计算出的年保费总额,PA为投标人对所提供案例而计算出的商业险年保费总额最低值。”

八、第三部分“协议”中甲方由“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更改为“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做为见证单位。

莆田市财政局

2013.9.12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