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答疑及变更公告
一、关于“评分细则”的问题
1、本项目是属于政府类物业采购项目,怎么没有政府采购预选供应商这一条评判标准。
答复如下:本项目为小额物业管理项目,政府采购预选供应商这一条评判标准非强制性要求。
2、供应商针对项目评分细则表商务部分第5项“同类项目业绩”,现修改为:
5 | 同类项目业绩 | 8 | 1、评审标准: 1、评审标准: 201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1)投标人在坪山新区学校物业管理经验,且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每项得20%,最高得40%; 2)投标人在深圳市(除坪山新区外)学校物业管理经验,且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每项得20%,最高得60%; 3)总分为100%,不满足或未提供证明文件者,不得分。 2、证明文件: 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具备或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不得分,原件备查。 | 专家打分 |
3、供应商针对项目评分细则表技术部分第3项“人员培训、架构”与第4项“人员配置”,现修改为:
3 | 人员培训方案 | 4 | 1、评分标准: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人员培训方案横向比较情况进行评分,优得80-100%,良得60-80%,中的30-60%,差得0-30%。 2、证明文件: 投标人提供具体方案。 | 专家打分 |
4 | 人员配置、架构 | 4 | 1、评分标准: 投标人配备主管人员具有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书的情况, 得50%;配备秩序维护员7名以上的,每增加1名,得25%,最高得50%。 2、证明文件: 投标人提供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及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社保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社保局公章,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本项不得分 | 专家打分 |
二、其余内容与原《招标文件》内容一致。
以上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冲突之处,以本公告变更后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小姐 电话:0755-82786018-808
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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