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五象湖公园提升工程采购文件更改通知一(NNZC2015-20064A)
一、项目编号:NNZC2015-20064A
项目名称:南宁市五象湖公园提升工程
二、首次公告日期:2015年05月08日
三、更正事项、内容: 更改通知(1)
各投标人:
南宁市五象湖公园提升工程项目(项目编号:NNZC2015-20064A)的招标文件作以下更改:
一、招标文件中注册建造师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二、招标文件第7页3.1.1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中:“(1)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专职投标员身份证和广西诚信卡等材料复印件)”修改为:“(1)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专职投标员身份证等材料复印件)”;“(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已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审核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的复印件及诚信库页面截图]”修改为“(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的复印件]”;“ (5)项目经理简历表[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诚信库页面截图复印件]”修改为:“(5)项目经理简历表[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招标文件第17页5.1开标时间和地点内容修改为:“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时是专职投标员)准时参加。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到,并在投标截止前到广西南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指定地点刷专职投标员的南宁市专职投标员身份识别卡进行验证通过,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刷卡验证、参加开标会和签署投标文件的专职投标员必须为同一人,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四、招标文件第18页5.3(4)修改为:“(4)持南宁市专职投标员身份识别卡的专职投标员与通过刷卡验证、授权出席开标会、授权签署投标文件的专职投标员非同一人的”
五、招标文件第24页2.1.1资格评审标准中“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复印件,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或南宁市专职投标员身份识别卡复印件,授权代理时提供)”修改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复印件、南宁市专职投标员身份识别卡复印件,授权代理时提供)”;“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足额缴纳20万元投标保证金至指定帐户;投标文件附有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转帐(电汇)底单(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诚信库页面截图”修改为“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足额缴纳20万元投标保证金至指定帐户;投标文件附有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转帐(电汇)底单(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修改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六、招标文件第128页备注内容修改为:“备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专职投标员身份证、南宁市专职投标员身份识别卡等材料的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七、招标文件第130页备注内容修改为:“备注: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的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八、招标文件第131页第3点修改为“3、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转帐(或电汇)底单的复印件、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备注: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九、招标文件第135页“5、项目经理简历表”中附注修改为“附: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含年审、变更记录)。【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6、拟投入本工程主要管理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中附1修改为“1、2015年1月-3月投标人为上述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十、招标文件第142页“六、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中附1修改为“1、各岗位人员资格证件复印件(含年审、变更记录)。【以上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请按更改后的内容执行,其余部分不变。
四、采购人地址:南宁市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黄雅莉 0771-2750325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曹攀 0771-5505162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4500160466705966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