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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15年4月14日发布了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控制系统改造项目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现因收到江西省财政厅赣财购【2015】13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4月20日起停止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统一交纳制度。故决定参与本次招标的投标人无论是否已在江西省财政厅交纳了一万元保证金,都必须向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必须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柒万元整。必须使用投标人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银行转帐,不接受个人汇款。收款人: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149059090000026355;
投标保证金将作为资格审查的项目,投标人应在开标前提供投标保证金进账单(未带原件的以招标人到银行核对到账为准);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以及招标文件中所规定其它相关情形,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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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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