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更正公告
[采购编号:GPCGD12C051FG051F]
各投标人:
我中心就2012-9-7发布的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采购(采购编号:GPCGD12C051FG051F)的采购文件及公告内容做作如下澄清、说明和和补充规定。
一、 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1、 招标文件第13页,一、投标费用说明,第2点内容修改。
原描述:
“本次招标直接向采购人收取代理服务费,服务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向投标人收取其他费用。”
更改为:
“本次招标向中标供应商收取的中标服务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标服务费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中标服务费是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许可收取的采购代理费。中标供应商在收取《中标通知书》前应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以到达集中采购机构开户银行帐户为准),该收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103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中标总金额以差额定率累进法(如下表)计算:
中标金额 (百万元) |
1以下 |
1-5 |
5-10 |
10-50 |
50-100 |
100-1000 |
1000以上 |
费率 |
1.5% |
0.8% |
0.45% |
0.25% |
0.1% |
0.05% |
0.01% |
例如:某服务采购项目中标金额为400万元,中标服务费金额计算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400-100)万元×0.8%=2.4万元
收费=1.5+2.4=3.9万元”
2、 更正日期:2012年9月24日
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采购文件与澄清修改文件有矛盾的地方,以此更正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在收到该更正公告后,在文末签收处盖章签字后即回传我中心确认。确认已收到本通知,特此通知。
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丘先生 采购人联系人:凌先生
电话:020-62791632 电话:/
传真:020-83177411 传真:/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之一8楼 联系地址:/
邮编:510030 邮编:/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我公司已收到GPCGD12C051FG051F更正公告
签收处: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