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第2011-00838号信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便携式复印机
作者: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于:2011-12-08 09:47:53 来源: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一、采购项目需求:
1、采购项目名称: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便携式复印机
2、技术要求:
类型:便携式复印机
尺寸(宽×深×高):小于370mm×450mm×125mm
复印速度:不低于4张/分钟(A4)
复印尺寸:A4
重量:小于9kg(含暗盒)
装纸容量:大于40张
3、数量:3
4、其他要求:
1)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
2)报价单位应为设备的生产厂商,或者是由设备生产厂商书面授权参与本项目报价的代理商。报价单位是生产厂商的,须证明其生产厂商资格。是代理商的,应提供生产厂商针对本项目为其开具的授权书。
3)设备报价应含主要配置报价明细,包括:产地、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期、质保期等内容。
4)提供相关产品的详细配置、技术性能介绍(针对上述项目提供产品彩色样本)、技术规格响应明细表等。
5)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果报价文件中有外文文件或资料的,必须同时提供其中文翻译,以便核实;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技术性能规格及参数,必须与制造厂家公布的数据保持一致;供应商必须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响应明细表,否则视为不符合采购技术要求。
6)提供响应单位的商务资料(地址、联系人、电话、手机号码、传真等);并提供相应的法人代表授权书。
7)报价文件一式三份,一正两副(密封),每份文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其他要求见附件。
5、为保证本次采购的公平性,供应商认为上述技术指标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采购中心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我采购中心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将对上述相关技术指标做相应修改。
二、交付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数量和时间等,按时交付,并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交付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
三、验收方式:
使用单位在卖方送货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按照合同组织付款。
四、付款方式:
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设备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提交给甲方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五、质量保证:
1、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项目应是全新的未使用给的而且是符合国家有关制作标准和环保要求,并实行一年以上保修,负责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项目报价:
1.报价单位应用人民币报价。:
2.报价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的规定进行报价,其报价在采购过程中是不可以改变的。
3.报价单位可以对采购项目需求中所列的全部的项目进行报价。报价单位可以用技术规格等于或高于同类品种的货物进行报价。
4.报价单位进行报价时必须同时附所报项目的图样、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配置等书面资料。报价单位在报价的同时请附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明。
5.报价单位的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七、截止时间:
以上报价文件请在2011年12月09日(星期五)10:00(北京时间)之前密封报送到下列地址,过时不候。
八、报价评审:
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的合格的报价文件组织评审,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仅接受中小企业投标,大企业投标不予接受。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在本项目投标截止前成为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成员。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6000元人民币,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
九、采购结果通知:
采购结果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通知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4楼
联系电话:021-63781056
传真电话:021-63186094
联 系 人:解继涛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文件制作时间:201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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