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诉讼案
冷思考
导语: 10月22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十个典型案例分为行政典型案例、民事典型案例和刑事典型案例三大类。政府采购典型案例——“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崇明县财政局行政决定案”入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发布经济行政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诉讼案凸显了政府采购“三公一诚”原则的实践价值,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最高法院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歧视性待遇行不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何谓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7种情形。 一是,崇明县采购中心为何会将明显存在歧视性的条款写入采购文件?二是,辉慈公司曾提出“产品为欧美一线品牌”,与技术规格要求冲突,并建议修改。对此询问,崇明县采购中心、采购人为何未予采纳?三是,竞争性谈判小组在评审时,应该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为何没有提出?四是,辉慈公司先后经历质疑投诉,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预成交后被判无效标。耗时费力、利益受损,且无直接过错,是否应该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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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诉人):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12年6月1日,崇明县政府采购中心受崇明县妇幼保健所委托,发布关于崇明县妇幼保健所高频X线摄片机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的公告。在公告规定时间内,上海辉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裕满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参与报名,并领取《高频X线摄片机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6月13日,辉慈公司致函崇明采购中心及崇明县妇幼保健所,提出“对招标文件中十二(10、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的报价)与技术规格中★四、欧美一线品牌,近2年发布最新机型,提供SFDA、CE、3C条件存在冲突”,并建议修改。对此,崇明采购中心及崇明妇幼保健所未予采纳。……[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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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性条款引发二审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崇明县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有权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崇明县财政局认定将拟采购的物品设定为“欧美品牌”,且作实质性条款加以限制,具有明显歧视性,有违《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辉慈公司的诉讼请求。……[详细]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进一步认为,被上诉人崇明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责。其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采购方发布的采购招标文件,对所有供应商应当平等对待,不得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倾向性。……[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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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引发思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由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衍生的非歧视待遇规定的判断,以及对优先采购本国货物规定的理解适用。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等原则。公平竞争要求给予每一个有意参加竞争的供应商平等机会,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歧视任何一方。不论结果如何,机会均等对于所有参与竞争或潜在的供应商均是不偏不倚,一视同仁,竞争机会对每一位供应商来说都是均等公正。 本案还牵涉到另外一个政府采购制度: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对于本国货物的理解必须清晰,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货物原产地规则进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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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理论—— 房子的一个窗户被人打破了,破窗者得不到严惩,会引发更多的“破窗”行为。希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处罚,敢于对“破窗”行为动真格,为政府采购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