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布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2015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将于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后,几乎每年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都将制定实施条例列入其中。时至今日,实施条例千呼万唤始出来。各界期望以条例为契机,从制度上推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堵住寻租腐败的黑洞,让政府采购真正回归阳光、公平、公正。
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就《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点击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点击详细]

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发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专家解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60大看点

  看点1: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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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但实践中这一政策功能发挥得并不够充分,影响了国家特定目标的实现。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贾康说,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着力强化优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调控功能,通过一系列具体和尽量细化的规定,完善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落实好条例将有益于绿色产业、中小企业的发展。[点击详细]

【责任编辑】曹守同 【美术编辑】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