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以来,财政部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但贯彻《条例》的具体任务依然很重。4月9日,由财政部国库司与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联合组织的地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班,在山东烟台成功举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和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主任王庆阁出席培训班并讲话。

 财政部举办地方《条例》培训班

   

 

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集中采购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200余人参加本次培训班。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调研员王文虎主持。

记者在会场了解到,培训内容主要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点内容解读。[详细]

 
 

 宣贯《条例》 现场解疑释惑

   

 

王瑛说,此次培训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希望学员都能学有所得,做好宣传员,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宣传、解释和培训工作;学有所获,做好联络员,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学以致用,做好战斗员,努力把《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今后的实际工作中,用自己所学、所思、所得,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坚持法治思维,政府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坚持改革视野;政府采购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科学的态度,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和标准化;坚持全局的观点,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市场环境。 [详细]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出席培训班并讲话

 

 《条例》出台促政采活动更加于法有据

   

 

记者在会场了解到,培训一开始,先由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处长刘其昌从宏观层面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旨在为后面的培训做铺垫,便于学员充分理解和领会《条例》具体条款和内容。

刘其昌说道,十余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日益健全,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取得喜人的成绩。《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细化、补充和增加了相关政府采购规定,使得政府采购活动更加有法有据。同时也做到了与GPA谈判接轨,突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以问题为导向,强化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提高了政府采购透明度和政府采购效率。 [详细]

 
 

 解读条例重点条款 提高实战业务技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一方面是探索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许多问题缺乏处理和处罚法律依据等普遍存在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如改变现行制度"重程序、轻结果"的倾向,强化政府采购的结果导向。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努力实现"物有所值"。契合建立透明财政的改革需求,构建全过程的采购信息公开机制等。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相关负责人说,《条例》的制定,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均做好了衔接。并且,注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创新了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还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强化了社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详细]

 
 

 明确细化补充条款 促采购各环节权责明晰

   
     

 

培训班上,财政部条法司处长刘磊围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历程、《条例》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下一步政府采购相关立法工作思路等方面,不仅阐述《条例》主要条款如何理解,怎样执行,还从整理架构上,让学员了解《条例》制定出台的来龙去脉,以便于学员更深层次理解和掌握《条例》操作要诀。

在培训会上,记者听到来自广东、江苏、海南、深圳等很多省市学员代表夸赞刘磊老师做的近两百页的课件内容非常详实,尤其是有针对性的将《条例》明确、细化和补充《政府采购法》相关内容的条款,以图表的形式呈现,让他们一目了然看到两者之间的不同,这对于系统深入地学习和贯彻《条例》非常有益,也大大节省了他们自己对照《政府采购法》来学习《条例》的时间。[详细]

 
 

《条例》出台“十年磨一剑”",是政府采购业界一件大喜事,深入学习《条例》,贯彻落实《条例》至关重要。国务院法制办财金法制司、财政部条法司和国库司具体参与《条例》起草和制定工作的同志对《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条例》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条例》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并现场答疑。来自全国各地采购战线的200余位从业者参加了培训。培训班对宣贯条例,增强政府采购法治思维等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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