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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大的地区性国际组织和发达经济体,欧盟的绿色公共采购有很多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杨蔚林对欧盟公共采购进行了深入研究。

欧盟率先推动绿色公共采购

欧盟的公共采购规模相当于德国GDP的一半,绿色采购就是发挥其影响力的重要领域。

将绿色环保政策目标引入合同的理由

公法人作为公共采购的主体,已经成为当今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消费者,欧盟对其公共采购领域的规制是基于公共采购的市场规模,具体表现为其采购的市场价值达到15000亿欧元,这一金额占欧盟GDP的16%。更形象地说,欧盟公法人每年的公共采购总额等同于德国的GDP的一半。因此,公法人在其采购合同中的倾向性必然影响到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对环保技术行业有深远影响。

欧盟绿色公共采购所涵盖的环保领域非常广泛,仅以节能为例,小到电脑大到建筑物都涵括其中,其中还包括绿色木材制作的办公桌,再生的办公纸张,电动汽车,即强调遵守环保的公共交通方式,单位食堂提供的绿色食品,利用可再生方式生产的电力以及利用高科技环保技术的空调系统,等等。[详细]

绿色采购要求由采购机关落实

所谓欧盟的绿色公共采购的宏观策略,是指欧盟要求公共采购机关为落实这一政策目标所制定的长期规划。

欧盟公共采购中落实绿色采购合同的环保标准的做法,是在尽可能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逐步确定相关公共采购合同标的可能涵盖的范围。如法国里尔首先确定了公共采购中的6个产品类别,即纸张、油漆、打印油墨、维修产品、公共照明以及木材。如果采购活动中没有发现现成的环保产品,则可以寻求替代产品。具体的产品选择范围可以参考欧盟关于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数据库,这里包括一百多组相关产品和服务,大多具有环保标志。[详细]

在授予公共采购合同时强调环境保护

确保竞标人平等待遇原则,是欧盟公共采购相关指令依据欧盟建立单一内部市场的总体目标而确立的,并且各成员国国内法对此必须予以遵守。这一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确保市场准入方面的平等机遇,换言之,各成员国必须保障充分、完全的竞争,其最重要的表现是公共采购制度的透明程度。在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中的具体体现主要有,接受投标或者参与投标申请的时间期限、技术规范方面必须遵守的一般规则。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根据透明度原则,招标机关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上述要求,同时有义务向落选的投标人说明其投标未能采纳的理由。[详细]

欧盟:绿色采购从制定需求开始

在欧盟,确定采购合同标的是公法人的权利。公法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就开始将环保要求纳入考虑范围。

 采购活动不得妨碍自由竞争

理论上,公法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界定公共采购合同的标的。相关的立法,无论是欧盟层面还是其各成员国层面的法律规制,实际上更多关注的是公共采购机关的采购行为,而并非是采购的权利。

这说明公共采购合同客体的选择属于公法人的权利,法律对此并没有限制。但是,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则有一定的限制,或者说提出了特定的条件,即不得造成自由竞争的扭曲。

这类限制的依据来源于欧盟条约的规定,即非歧视原则,具体而言是公共采购合同的授予不得妨碍服务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其一是不得限制其他欧盟成员国的经济从业者进入本国公共采购市场,其二是不得以任意裁量的方式界定公共采购合同的技术要求。[详细]

 须选择绿色环保认证产品

对于欧盟成员国的地方行政机关以及公共采购机构而言,通过广告媒介选择已经取得绿色环保认证的产品,是现实中最为方便的做法。例如,比利时布鲁塞尔环境管理研究所(IBGE-BIM)针对环保方法的清洁服务采购合同制定了相关标准。

因此,在确定公共采购项目的初始阶段,公共采购的使用人应当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确立其具体所需的基本概念,而确定这一概念的方法越是开放、客观,其效果越是明显。例如,地方行政机关为公园采购长凳时,应当对其所采用的木材来源提出要求,即木材的采伐是否来自于按照环保方法管理的森林,或者其附件是否采用了可回收的原材料。[详细]

 货物和服务采购:结果和过程并重

绿色采购在公共供应合同(货物采购)与公共服务采购合同方面的适用。在这两类合同中注重环保的益处体现在采购的最终结果上。

就货物采购而言,主要是考察产品的设计理念是否强调了可持续性。通常人们喜欢采购价格低廉的产品,但是,从长远的角度考虑,这类产品往往需要社会投入的相关总费用更高,甚至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质量低劣的产品,其使用期限一般也比较短暂,虽然一次性采购时价格低,但经常性的更换从另一个方面增加了使用成本,既浪费了资源,又制造了垃圾。[详细]

欧盟:环保性能优于采购需求可加分

采购机关可以要求生产过程中采用特定材料甚至指明该项材料的具体含量

禁止采购合同技术规范中的歧视性

公共采购合同中的技术规范具有从技术方面对采购标的予以明晰的作用,使公共采购人能够以技术方法明确定义其所需要的合同标的。因此,这类规范具有明确界定合同的意义,透过合同中的技术规范,相关企业可以了解公共采购合同的实施方式,进而决定是否参与投标;此外,技术规范也为相关企业的投标,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要求。这些规定在采购合同条款中的技术规范,是为了强制投标人在投标书中说明履行合同时如何对其予以遵守。
  因此,采购合同的技术规范属于适应性标准的最低要求。如果相关投标在此方面不够明确,则不应予以考虑。[详细]

环保认证标准可作为评标标准 但不得强制企业参与认证

出于生态保护的目的,欧盟及其成员国建立了生态标志产品制度,其初衷是倡导企业的发展方向,即允许企业自愿按照具体技术要求进行产品生产。但是,允许公共采购当局因此可以将其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甚至是评标的标准,要求其所购产品应当符合生态标志的规定,如果供应商不能完全满足上述形式要求,公共采购当局则拒绝其投标。因此,这一制度已经呈现出强制性,例如法国关于环保的强制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公共采购机关不得要求投标人必须在其指定的环保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详细]

公共机构认定的多功能生态环保标志

生态环保标志一般由生产者提出申请,属于自愿性的,主要是认定其产品的使用寿命。以欧盟生态环保标志为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认证标准可以在其网站上直接下载,所申请的产品如果符合其要求即可获得认证。

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认证标准一律如此,其中某些标志的认证标准包含了相关企业的管理措施,甚至涉及伦理或者与其相关的问题。这类认证标准并不符合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关于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不得在其所规定的公共采购合同中适用。简言之,任何认证标准的采用与否,应当考察是否与公共采购合同的标的存在着关联性。[详细]

 欧盟:环保要求在采购各环节均充分体现

采购机关可以要求生产过程中采用特定材料甚至指明该项材料的具体含量

特殊材料的公共采购

在不违反欧盟条约规定的诸如禁止歧视和保证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原则的前提下,公共采购机关有权对其所购的产品提出以下要求,具体包括: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特定的材料,甚至有权指明该项材料的具体含量,或者要求该项材料以及其中所包含的化学物质不得有损于环境保护。

同样,这一权力还包括具体要求在相关产品中采用可回收以及可再生物质的最低比例。例如哥德堡和伦敦所制定的生态采购合同法典。这类法典的特点是,为了尽可能减少环境污 染,强调全面考察产品的整体使用功能,其过程包括生产阶段,消费即使用阶段,以及最终的报废阶段。[详细]

供应商资格条件包含环保能力清单

对投标企业的遴选(即供应商资格)主要是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此主要涉及的是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关于投标人在遴选阶段应当遵守的各种环保规定。 投标人遴选阶段包含了各种不同的标准,即排除标准、资金能力标准以及技术能力标准,其中应当特别予以考察的是投标人是否采纳了欧洲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

与原有的公共采购合同法典相比,法国新的公共采购法典在强调企业的环保能力方面进行了更新,其第45条因此规 定:“1. 在用于评估职业能力的文件中,可以要求竞标人提供其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拥有技术诀窍的信息”。公共采购当局因此可以在竞标人预选阶段,以环境保护为由,强调 其在环保方面的技术、资金能力。[详细]

投标人履行招标合同的技术能力

公共采购机关据此有权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应当特别强调履行公共采购合同时环保方面的技术能力,具体包括垃圾的处理、建筑物的建造、维护或者翻新、相 关的运输服务等等,其目的在于:尽量减少垃圾;避免污染物的扩散;降低燃料的成本。这些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则演变成为对投标企业的能力要求,包括是否雇用了 具有解决相关环境问题知识或者技能的技术人员?如果尚未雇用,是否掌握雇用的途径?是否拥有环保所必需的技术团队?如果没有,能否解决?是否拥有环保技术 研究能力?[详细]

欧盟:环保要求筑高公共采购准入门槛

生态保护的理念,环保法律法规的宏观政策目标与微观技术标准的最终结合形成了绿色公共采购机制。

公共采购合同授予中的环保要求

合同授予标准与合同技术标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技术标准是为了说明合同标的在功能上应当予以达到的程度,公共采购机关对此有权提出更高要求,并对其超出的功能在具体的评估中予以加分。因此,所有的技术标准均可能演变成合同的授予标准。例如,在采购清洁设备时,对其在节能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即不得超过3000瓦,如果具备更好的性能,每降低1千瓦则予以另外加分。

根据公共采购指令的规定,公共采购机关应当在合同公告中说明其合同授予的标准,即是最低价格标准还是最具经济优势标准,如果属于后者,还应当在合同公告以及合同任务书中,对所有即将采用的授予标准予以说明。[详细]

公共采购合同履行条件中的环保考量

公共采购合同的履行条件是指由公共采购机关提出的、投标标书必须完全遵守的条件总和。这类合同条件是从技术角度对合同标的进行的定义,属于投标书应当予以具体遵守的客观要件,除招标书允许的合同变更条款外,投标人必须对所有要求予以严格遵守。

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履行条件可以专门针对发货的运输方式予以规定,当然不得就此形成歧视。在大型工程合同中,可以要求相关产品采用特定的铁路或者水路运输,前提是这一方式不得仅仅对某一特定的投标人有利,对其他投标人形成歧视,即该投标人是唯一可以采用这一方式而其他投标人被自动排除在外。此外,如果在运输的距离上,对其他投标人构成额外负担,也构成歧视。[详细]

绿色采购是附加采购制度

生态保护的理念,环境保护法的政策目标与相关技术标准的最终结合,形成欧盟当今绿色公共采购制度的框架,表现为公共采购机关在决定是否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必须考虑的、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理念的、特定的评标、定标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层次上并未直接规定绿色采购制度,仅仅是提出发展方向,具体规范的空间留给各成员国。这样,了解、熟知其各成员国具体相关制度成为必然要求。此外,欧盟相关环保产品的法规、指令也并未直接纳入其公共采购体系。[详细]

欧盟是我国加入GPA最重要的谈判对象之一,从绿色公共采购方面去了解其整个公共采购制度的结构和运行也是一个很好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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