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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竞争性磋商。这些采购方式有何区别?转换又有何要求?

不同采购方式之间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六种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详细]

全面把握内容分类 择选最适合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唯一的不同在于确定被邀请对象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活动,而邀请招标则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确定前来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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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的变更和转换

 招标方式改为非招标方式的五个关键点

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出了不同情形下的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应予废标,重新组织招标;二是改为非招标方式。废标处理很好理解,也很好执行,在此无需细说,但将公开招标方式改为非招标方式却还存在如何进行等具体问题,18号令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详细]

 哪些情形适合变更采购方式

从国际惯例看,公共招标仅适用于采购需求能够详细描述的项目采购这一情形,且公开招标也不是唯一的主导方式,如《政府采购协定》要求采购实体应当以透明和公正的方式进行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

从十年来政府采购监管实践看,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过于强调公开招标在政府采购中的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作用,忽略了采购效率对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影响和实现"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详细]

 公开招标转竞谈发采购公告惹麻烦

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此类特殊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应当在招标失败后的评标现场继续开展谈判,快速完成采购过程。目前的要求仅仅是须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效率,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送材料后快速审批。报送材料和审批的方式可以是网络、传真等方式,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的同时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详细]

采购方式热点聚焦

为什么竞争性磋商是PPP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

虽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但这是针对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而言的。就具体的PPP项目采购,应当根据其特殊性来确定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笔者认为竞争性磋商是PPP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详细]

确定最佳采购方式 甄选最优社会资本

对于政府采购PPP项目,目前采购方式多倾向于较为刚性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然而,由于PPP项目特点复杂,采购对象多为公共服务,且随着深化改革,政府采购的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选择何种采购方式、如何选择,成为顺利完成PPP政府采购项目的重中之重。

那么,在六种法定政府采购方式中,哪几种适用于PPP政府采购?其优劣势分别是什么?[详细]

限额以下非政府采购方式是否需要审批

《条例》和74号令都明确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采用其他非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而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是否需要经过财政部门采购方式审批,法律法规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政府行政机关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们认为限额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非标采购方式的审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详细]

目前,政府采购方式已经明确的有六种,虽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适用条件和转换要求,但在采购实践中,不少从业人员还是会遇到问题。希望本专题的整理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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