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需要两方面的标准作支撑,即客观公平的市场参照价,以及恶意低价投标低于市场参照价的比例系数认定。这两方面的标准都需要一把标尺来衡量,但现实问题是,这把标尺是缺失的,或是不统一的。个别商品的成本还属于商业机密,外人无法获取。加上"高价"中标时不时会引发社会误解而对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这些,都给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的恶意低价投标认定带来了很大困惑和压力。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三种采购对象,其各自都着不同的标准。所以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各自的成本核算方式和标准是不一样的,判断供应商是否恶意低价投标的标准和方法也是不一样的。要判断是否低于成本报价,首先要分清采购对象。
       招标采购中,对于投标人是否过低报价的认定,实践中一直没有一个公认的好方法。按照通常的成本认定方法,认为企业低于成本投标了,但企业方面有种种理由。        如果硬是认定某家企业是低报价投标,而让报价高的企业中标,可能会进一步加深社会对"政府采购只买贵的"的误解。因而,实践中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货物类采购低于成本报价认定
工程类采购低于成本报价认定
服务类采购低于成本报价认定
低于成本报价认定方法一
低于成本报价认定方法二
核查依法纳税成本
超低报价在评标现场引发争议
认定应多因素综合分析
供应商过低报价"善恶"难辨?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是否判定为废标
低于成本价投标可要求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价格受市场调节 低于成本难认定
低价未必都低于成本
供应商投标价应不低于成本价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
进口产品采购这些要知道
5月政府采购大事件
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服务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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