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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重修订实施招投标法办法

作者:郭燕群 发布于:2015-10-16 15:44:53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建立招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平台、明确非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可自主决定、不招标不再审批需确认……目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就2004年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次修订,除明晰招标投标程序外,还新增一些规定。
 
  修订草案要求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向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投标。
 
  这次修订,对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以外,项目业主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招标和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业内人士认为,对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方式的放宽,意味着可以节省招标企业的时间,推进项目进展,充分发挥市场自主决定权。
 
  据介绍,现行的《办法》规定,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过审批,特别是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政府批准。该项行政许可属于广西自行设定,国家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要求。这次修订取消了该规定,但为了加强监管,防止招标人利用不招标的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修订草案明确了不招标的11种法定情形,并规定在这些情形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不用审批,但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这次修订,增加了相应的监督措施。如规定,不招标没有履行确认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向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在信用记录公示平台上进行公告;对政府投资的项目,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此外还明确,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的条件。
 
  今后,有招投标信用污点的单位或个人将被“晒”出来。修订草案稿规定,由自治区建立招投标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投标活动参加人的招投标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平台上公示。
 
  修订草案规定必须招标的5类项目
 
  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层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例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等,都属于这一类。此外还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等项目。
 
  修订草案规定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等11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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