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报告:
政府向NGO购买服务尚存诸难题
《报告》显示,目前社会组织普遍认为本领域内缺乏,只有政府作为主要的监管主体,至于社会公众、行业组织、服务对象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则最为缺乏。
在应然面和实际情况的比较中,受访的社会组织当中,认为公众应该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的占了72.3%;但认为实际上公众有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的,仅占29.3%。
此外,来自于公益行业(同行组织)和服务对象的监督也较为缺乏。在调查中,认为公益行业(同行组织)和服务对象对其进行了监管的社会组织,只有20.2%。
“公众监督很重要,但声音很散,真假虚实都有,能纳入监督体系的还比较少”。贾西津告诉财新记者,目前,在公众声音出现后,往往会变成独立的媒体事件,进而引起广泛关注、使公众对组织的公信力产生质疑。但在媒体热点过后,仍有一系列问题有待处理,包括:对于不端的社会组织究竟有没有举报渠道?是否存在受理举报,并评估、衡量社会组织作为的机构?如果传出的是不实的指责,社会组织又应如何维护自己?
“需要有机制让公众的监督运作起来”,贾西津认为,公众监督需要和“法律监督体系细化”及“行业自律的发展”衔接起来,“目前还是起始的过程”。
与公众监督短缺相比,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管,则存在手段繁复和流于形式化等问题。
《报告》指出,政府对社会组织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年检制度,存在形式化、工作量大、标准不清等问题。《报告》称,“一般来说,如果登记管理部门在组织提交的年检报告中发现问题,会进行实质的审查;但如果组织的年检报告做得非常完善却不符合实际“登记管理部门也很难看出问题。”
对此,地方上亦有创新试点。该调研发现,2015 年开始实施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就已在实际上,将年检制度变更为年度报告制度。监督监管的主体则已由单一的民政部门,扩充为为民政部门、组织成员、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但由于该办法尚未实际执行过,政策效果如何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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