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工商“十佳案件”出炉
忽悠政采 达州一公司被罚
忽悠政府采购 产品抽检现形
2012年11月底,达州市某塑料有限公司在荣县政府采购“防灾减灾稳产增产玉米覆膜”项目中中标,并与采购单位荣县农牧业局签订合同,合同标的140吨,总金额1954400元。2013年元月初,该塑料有限公司将140吨地膜全部配送至荣县指定的15个乡镇。经检验,该公司配送至荣县鼎新镇的库存7.04吨黑色地膜(规格1000mm×0.01mm),配送至荣县乐德镇的库存2.94吨白色农用地膜(规格1000mm×0.01mm)均不合格,其余已发放至农户手中。抽检的2.94吨白色地膜每筒(捆)平均实际净含量为4.089kg,比招标文件要求的净质量5kg短缺近20%。
工商说法:当事人销售的地膜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开发商“霸王条款” 获利超44万
四川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高县庆符镇开发了某房地产项目,其自行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按国家规定买受人应缴纳的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并在售房过程中,向购房者按建筑面积3元/㎡的标准,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协议中约定为房产交易费)。自2010年4月至2013年3月13日,房产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向1357户购房者收取了本应当由房产公司自身承担的住房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共446822.06元。
工商说法:根据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应该由当事人承担。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当事人不仅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说明住房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应由其承担,反而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转嫁给消费者,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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