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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商“十佳案件”出炉

忽悠政采 达州一公司被罚

作者:李丹 发布于:2015-09-18 09:10:54 来源: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17日讯(记者 李丹)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工商局了解到,近日,省工商局评选出了全省工商系统2013-2014年度“十佳案件”和10件“优秀案件”,案件类型涉及侵犯商业秘密、限制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虚假宣传、商标侵权、传销、合同欺诈等多个方面。今日,省工商局竞争执法处处长杨键解读了其中几件典型案例,并提醒经营者,应通过正规途径赚取合法收益,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切勿踏入法律禁区,否则逃不过法律惩罚。


  汽车商群发短信要限牌 结果遭从重处罚款


  四川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四川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在其开展的“清明节”小长假促销宣传活动中,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用短信平台向1738个客户群发了内容为“尊敬的客户,传闻8号零点成都市可能限牌,防限牌先占号时间紧,请别错失良机”的促销短信。成都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成都”对上述短信中的限牌信息进行了辟谣。


  工商说法:当事人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向1738个客户群发了成都市可能限牌促销短信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制造了市场混乱,引起了群众恐慌,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款的处罚。


  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2万余瓶酒被没收


  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虚假宣传案:四川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为“百年盛世”系列酒提供包装设计方案,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销的“百年盛世”系列酒部分产品的包装盒、酒瓶瓶身、吊牌和手提袋等不同部位,印制使用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徽记、“2008北京奥运会指定接待用酒”字样。此外,在其经销的部分“百年盛世”系列酒包装盒、酒瓶瓶身、吊牌和手提袋等不同部位印制使用了“第十二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接待用酒”、“第十二WCIF届西博会定制酒”、“2011.APEC中小企业峰会指定接待用酒”、“2011 APEC峰会用酒”和“2008北京奥运会指定接待用酒”等字样,并非用于所指相关活动,擅自投放市场进行销售,对商品作虚假说明。


  工商说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已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20858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百年盛世”酒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办老人、残疾人等公交卡强制收费10元 非法获利近70万


  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限制竞争、滥收费用案: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某某市区免费乘坐公交车管理办法》要求,为市区范围内70岁以上老人和离退休人员、残疾人、残废军人提供免费乘车服务。在办理免费乘车IC卡时,强制乘客按每卡10元标准缴纳“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否则不予办卡;办卡时,也不向乘客提供由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费收据、意外伤害险保险单等凭证,而是以自己制订的“免费乘车协议”作为收取10元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的收据。且该公司并未为免费乘车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险种,而是用收取的698290元意外伤害保险费,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旅客责任险”。


  工商说法:当事人强行收取免费乘车人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对不交纳该保险费的乘车人就不予办理免费乘车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在强制收取免费乘车人每人1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后,实际并未为乘车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是将该费用用于自身购买承运人旅客责任险,将本应由其履行的法定义务转嫁给乘车人。依据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滥收费用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其滥收费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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