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国政府采购十二大新闻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1-01-01 09:58: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各行各业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同时也让我们重新审视了自己。回顾这一年,有太多的感慨,对于2021年,也有了更多的期待。那么,究竟哪些关键词能够成为见证2020年政府采购行业发展的最佳注解呢?政府采购信息全媒体平台梳理出了2020年全国政府采购十二大新闻,以飨各位政采同仁。
一、财政部门建疫情防控政采“绿色通道”
抗击新冠疫情
2020年初,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
面对疫情,财政部第一时间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疫情防控政府采购“绿色通道”,为尽早结束我国“摸着石头过河”的紧急采购状态,建立国家层面紧急采购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此外,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也积极行动,快速出台了各地新政及绿色采购政策,为打赢新冠肺炎防控“战役”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于2021年1月5日前反馈。
征求意见稿共10章146条,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9章88条相比,多了1章58条,可以说是“脱胎换骨”的大调整。意见稿对政府采购参加方、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改进和完善。
此次修订主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供法律引领和保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三是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政府采购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2020年7月1日起拉开大幕
部门预算批复前后均可公开采购意向
2020年3月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通知》要求,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其他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通知》明确,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对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通知》明确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四、《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102号令强调,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五、《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7月1日起按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101号令明确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完善了发布主体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强化了指定媒体及时发布信息等相关责任。
另外,财政部办公厅于2020年3月18日印发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督促指导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共包括13份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分别为: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六、《中央集采目录(2020年版)》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部门自行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中央集采目录(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中央集采目录(2020年版)》规定,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未列入《中央集采目录(2020年版)》的,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同时,《中央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不再设定具体执行期限,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2021年1月21日前提出自己的意见。
起草出台该办法是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丰富政府采购方式,增加有效制度供给,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共5章、60条,主要内容包括:框架协议采购的定义和适用情形;框架协议的订立;合同的授予,法律责任等。
据了解,针对多频次、小额度采购创设框架协议采购制度,不但可以规范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而且能够发挥一定的采购规模效应,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八、财政部住建部联合部署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
促进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
2020年10月13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明确,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
九、“正福易考通”疫情期间线上培训评审专家超10万人
疫情常态化促政采人养成线上学习“充电”新习惯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各行各业按下了“暂停键”,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联合“正福易考通”平台在最快时间内推出适合全国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学习的课程,并同步开通了学习通道。在线学习、自测、考试、取证等功能全面实现。
截至目前,已有10余万人在大疫之年完成20个小时的充电,千人千题手机端考试全面实现。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背景下,线上学习充电也已成为政采人养成的一种新习惯。
十、《民法典》通过
30余条值得政采人重点关注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
《民法典》不仅广泛确认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广泛确认了人格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追求。因此,《民法典》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关注和了解。经梳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多达30余条。比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争议处理就得适用这两条的相关规定。
十一、财政部发布103号令
10余个采购方面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失效
2020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经过清理,103号令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96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24件,失效的财政规章3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521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248件。
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有10余个,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财库〔2013〕18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76号);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240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财库〔2002〕35号)。
十二、我国向WTO提交《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
进一步体现出我国加入GPA的诚意
2020年5月29日,财政部经由我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
我国于2008年已向WTO提交了《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主要是根据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对问题清单所作的调整,以及10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文件变化和政府采购改革进展等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和补充。参加方将据此了解我国政府采购的最新状况,并以此为依据,审议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与GPA规则的异同,对我国提出法律制度调整的要求。
提交《中国政府采购国情报告》(2020年更新版)是继2019年向WTO提交中国加入GPA第7份出价后,我国采取的加快谈判进程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我国加入GPA谈判也将进入出价谈判与法律调整谈判同步推进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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