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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12-27 10:29: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近日印发《河北省评标专家和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该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办法,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 (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相关评标专家。省专家库向全社会开放,免费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省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人数时,在调整相关专家专业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满足的,缺额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
  
  评标专家的确定,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下列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
  
  直接确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提前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设置网络终端的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评标场所管理单位及其操作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省评标专家认证办同意,不得采集、复制、下载或备份省专家库内的专家信息。
  
  省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省评标专家认证办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库专家进行考核。 省专家库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将网络终端推送的评标时间、评标地点等预知信息透露给其他人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索要或收受不合理劳务报酬;
  
  (九)指派他人代替参加评标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评标;
  
  (十)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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