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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12-13 10:23: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六项措施。
  
  一是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依法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以下简称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是降低保证金缴存额度。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降低保证金缴存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按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实行差别化缴存制度。
  
  三是建立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要应用于工程担保,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业企业,要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弄虚作假、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要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四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政策要求,对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五是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担保保证业务,积极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系统开发建设,并与省政务服务网、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优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用。积极发展电子保函,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六是强化责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职责指导各地开展工程担保工作,加强对工程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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