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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这些事儿值得你关注(12.7-12.11)

作者:整理/李璞 发布于:2020-12-12 08:08: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苏州:明年起不再对高校采购进口科研设备进行审核
 
  日前,苏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试行集中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告〔2020〕10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主管预算单位和所属单位在已审核通过的年度进口产品清单有效期内,多次采购清单内产品的,无需再次论证和报审,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另外,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不再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审核,因此该类产品无需纳入年度进口产品清单管理。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和论证意见网上公示工作,专家论证意见和公示内容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采购前应将购买进口产品理由、专家论证意见、专家签到表和专家论证意见网上公示内容交该处备案,当年度再次采购同一产品时无需备案,但应于年底将当年度实际采购明细报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北京: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分档处罚
 
  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的通知》(京财法〔2020〕2401号)。
 
  《目录》中政府采购类违法行为具体分为92种,包括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为;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
 
  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每种违法行为又细化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种处罚裁量档。处罚公示期限从3个月到36个月不等。
 
  宁夏:出台5条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新政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残联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出台5条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新政。
 
  《通知》要求,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产品或服务,在参与投标时执行最高价格扣除、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压缩合同签订时间、优化合同付款期限、建设优先采购专栏等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辅助性就业机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
 
  《通知》明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金额的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标或者成交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标或者成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应当在货物工程或服务交付之日起25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5日。
 
  《通知》还明确,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山东:取消单独发布“需求公告”的规定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号)。
 
  据了解,《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
 
  取消单独发布“需求公告”的规定,将相关信息归并纳入到采购意向公告等其他公告中;调整招标文件的发布环节。由原来规定的必须随招标(谈判、询价)公告一并发布改为随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对报名或者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的公开招标项目,经同意或者批准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规定不再重新发布公告;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报以往业绩时,由发布合同全文内容修订为只发布部分内容,不发布合同金额;由原来省级集中统一处理改为省、市两级处理;要求将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以及享受优惠政策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信息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同发布;取消各级财政部门(在各自平台上)分散发布政策信息的模式,要求各级将政策信息在发文20个工作日内集中在省级平台(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交易信息的电子文件内容如与纸质文件不一致,以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电子文件为准。
 
  福建:集中清理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的政府采购文件
 
  日前,福建省财政厅组织省内各级财政部门集中清理不符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制度文件。
 
  清理内容包括对已进行名录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进入本区域执业设置额外条件,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歧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文件时,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福建省财政厅还要求各地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文件动态清理和清单管理机制,及时梳理和修订本部门政府采购制度,编制清单,报上级财政部门登记留存,并根据修订清理情况动态更新。
 
  天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超过60天
 
  日前,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精简审批环节,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取得施工许可证不超过60天(自然日)。
 
  对新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项目,不再强制实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可根据自愿选择对施工图设计质量实行告知承诺制,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批复,企业要求获得纸质批复文件的,采用邮寄方式,不收取费用。
 
  安徽:建立异常低价评审制度
 
  日前,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因施工工期调整、征迁时序滞后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调整金额或比例;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工期顺延条款;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相关条款;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的奖励金额或比例。
 
  《通知》提出,建立异常低价评审制度。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存在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推荐前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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