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发文,推出“九要”“九不得”
作者: 发布于:2020-11-22 10:16:58 来源:河南法制报
不得向企业乱伸手,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得在监督管理服务中人为设置障碍、选择性执法;不得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定实施歧视性政策……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推出“九要”“九不得”。
“九要”:要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要积极推动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供培训、咨询服务,及时清理废止与新发展理念不相符的政策规定,细化实化政策执行程序和标准,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直达市场主体。
要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金融信贷等方面,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要主动提供高效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让市场主体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要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进“一网通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尽可能合并进行或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
要认真落实联系企业制度。省市县三级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至少联系1家企业,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每半年至少到联系企业1次,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企业反映的问题,纳入统筹协调机制尽力解决。因工作误餐的,可按规定标准在企业食堂就餐并交纳餐费。
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制定实施涉企政策和作出涉企重大利益决策前,注重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完善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开展企业评议政府部门工作,深化评议结果运用。
要积极推动经贸活动。积极组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技术交流等活动。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推介会、展销会、项目对接会、座谈会、研讨会、年会等活动,出行、就餐、住宿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推行“企业服务日”“企业家恳谈日”等制度,畅通企业直接向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及时受理处置企业举报线索、反映问题和利益诉求。加大对小微企业帮扶力度。鼓励回应企业要求,设立企业“首席服务员”,依法依规解决企业在项目落地、转型升级、人才资金、手续办理等方面问题。
要诚信守法履约践诺。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承担机制,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复、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加大涉企遗留问题解决力度,对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九不得”:不得“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企业
不得向企业乱伸手,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加重企业负担。
不得在监督管理服务中人为设置障碍、选择性执法,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截留涉企优惠政策,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甚至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
不得在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定实施歧视性政策,“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不得在联系企业过程中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络不服务,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企业合理诉求推诿扯皮、置若罔闻。
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接受企业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向企业摊派、报销应当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项目选定、招标、工程建设、采购销售等市场经济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不得违规在企业兼职、挂靠或借用资格资质证书,靠职务影响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就业、担任权力部门职务或挂名领取薪酬。
不得以刑事案件名义等违规插手企业经济纠纷,违法违规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逮捕、留置等措施,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合法人身、财产权益。
不得“新官不理旧账”,只承诺不兑现,因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岗位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认可、不执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企业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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