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确工程招标限制排斥投标人28种典型情形
序号 |
限制排斥行为类型 |
情形列举 |
1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
单独或者分别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举行投标预备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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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 |
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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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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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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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人员资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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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设定投标人获得过“天府杯”等特定区域奖项。 |
设定投标人具有四川省内业绩等特定区域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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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投标人具有教育建筑、医疗建筑等特定行业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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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对本地区或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
设定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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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厂家或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
限定进口产品或对进口产品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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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必须在招标文件列举的品牌、厂家中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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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特定的专利、品牌、厂家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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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设定投标人为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加分等。 |
7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周期或施工工期。 |
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非国家法定的资格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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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例如园林绿化、土石方、体育场地设施等)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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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中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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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和国家未发布职业标准的人员资格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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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材料供应商授权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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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开标现场而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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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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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最低投标限价或者变相设定最低投标限价(例如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一定比例的投标直接作否决或零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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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公平公正(例如工程款支付不符合国家规定、风险分担采用无限风险、质量保证金比例超过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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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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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理解和适用类型3,应区别对待招标人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提出的业绩要求,例如,医疗建筑的医疗工艺设计具有特殊性,可设定医疗工艺设计业绩,但其施工、监理等并不具有特殊性,不应设定医疗建筑业绩;高原地区所处自然环境具有特殊性,可设定高海拔地区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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