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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11-16 14:51: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解决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意见》明确,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解读,要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过程结算,意在通过政府的带头作用,促进过程结算在所有建设工程中全面铺开。部分投资额小、工期短的项目可能不需要支付期中价款(即不存在支付进度款的环节),这种情况不存在过程结算,可直接竣工结算。
  
  在工程预付款支付方面,《意见》明确,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面,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不应低于期中结算价款的60%,且不宜高于期中结算价款的90%,具体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执行。
  
  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方面,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意见》还强调,要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对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解读,此规定是推进建筑市场公平正义的一种手段。以往都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却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这是不对等的霸王要求。《意见》要求担保同时、对等,对国投项目和非国投项目均适用,但担保的方式可灵活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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