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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这些事儿值得你关注(11.9—11.13)

作者:整理/李璞 发布于:2020-11-14 08:12: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国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提出: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
 
  此项制度的全面推广预示着: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将在全国推行,在政府采购领域将发挥深远的积极影响,在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国办:部署“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对下一阶段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部署。
 
  《分工方案》要求,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更加便利、更加优惠,督促金融机构优化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操作程序。
 
  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编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大幅精简各类重复审批,清理不必要的审批。简化优化汽车生产准入管理措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广泛推行告知承诺制。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扩大简易注销范围。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加快完善各领域监管标准体系。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领域,加快推出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等制度。
 
  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允许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方式。推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
 
  深圳:政府采购不得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拟于明年1月1日实施。
 
  《条例》为政府采购“划红线”,规定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不得实施事先确定供应商名单、设立预选供应商名录、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以及设置超出采购目的的资质、规模、注册地等非必要条件的行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条例》还根据国家综合改革授权,在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一系列创新。
 
  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简化或者豁免环境影响评价。
 
  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可以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评审。
 
  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力求在降低企业成本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
 
  上海:2021年起须公开未中标供应商未中标原因
 
  日前,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0〕13号)。
 
  《通知》规定,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原则上,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通知》还要求,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且一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未中标(成交)的原因(但不得泄露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前述原因包括以下与该供应商相关的内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情况及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与排序,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对该供应商的总体评价。
 
  北京:加大对环保绿色办公用品政采力度
 
  日前,北京市发改委等部门对《北京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20-2025年)(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意见稿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意见稿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单位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率先实施更加严格的塑料制品禁限、替代措施,加大对节能、节水、环保绿色产品以及循环再生办公用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减少一次性中性笔等塑料办公用品使用。
 
  对存在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企业和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对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不可降解塑料袋等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宁夏:建立评标专家“一项目一考核”工作机制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近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建立评标专家“一项目一考评”工作机制,督促评标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
 
  对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实行“一项目一考评”,利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过程数字化见证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率、项目招标人或监督人员对评标专家遵守评标纪律行为的客观评价及见证人员见证信息等统一汇总记录,按规定将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推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江西:八种行为取消评标专家的资格
 
  日前,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五部门联合印发《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进一步规范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加强评标专家队伍建设。
 
  《管理细则》明确,评标专家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情况记入专家管理系统信用档案,并作为专家考核、续聘依据;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得分9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0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违规处理方面,评标专家有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未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擅自离开评标室等五种行为,予以通报批评;评标专家有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违规索要超额评标费、私自将评标相关资料带离评标室等八种行为,暂停6至12个月评标资格;评标专家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八种行为,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评标专家有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等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收受财物,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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