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全面推行承诺制,对供应商参与政采有哪些影响?
作者:张建芳 发布于:2020-11-10 15:50: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
2019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天津等13个省(直辖市)和公安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逐步向全国复制推广。
此项制度的全面推广预示着: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将在全国推行,在政府采购领域将发挥深远的积极影响,在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意见》对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来说,是巨大利好,既为供应商创业、办事提供了便利,又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门槛。很多以往需要供应商提供原件的资质证明,现在只需要承诺就可以了,减少了很多需要供应商准备的投标(响应)材料。”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而且,后续很多不是特别重要的资质和要求可能也会降低,进一步利好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
1、实行承诺制,对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有哪些利好?
全面推行承诺制,在制度层面是治理模式的转变,意味着市场主体在没有违法的前提下,无需提供证明材料自证经营是合法的,由此把市场主体自证清白的举证义务变成监管部门审查其违法的举证义务,由此带来的是举证成本的倒置。
“实行承诺制,可以最大化给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便利,降低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压力和成本,有效减少供应商因标书制作失误导致投标无效的概率,有助于供应商真正参与竞争,促进有效竞争,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锋接受采访时表示。
2、实行承诺制,对政府采购审查证明材料有什么影响?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据此,此前的采购文件通常会要求供应商提供:前两年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半年内任意两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一年中任意3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证明材料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这无形中给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增加了成本和门槛。
“像纳税证明等使用非常频繁的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制后,供应商不用每次证明都重新准备,为他们大开方便之门、节省投标成本。”马正红告诉记者,证明事项承诺制简化了供应商投标前的证明材料准备工作,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意见》出台之前,就要求投标供应商通过提供纳税、社保承诺函,投标的供应商都为此竖起大拇指。
“我们需要扬长避短,让承诺制在政府采购发挥出积极的效果好。”王永锋认为,承诺制对政府采购带来双向影响,“一方面,承诺制可以提高资格审查和评审工作的效率,减少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涉及‘良好’‘健全’等难以衡量的定性标准,有助于推进参与政府采购资格条件和权利的平等性,让更多参与市场活动的供应商迈进政府采购大门。但是,另一方面,迫切需要提高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度,加大事前风险防控和事中事后的信用监管力度,引入更多的社会监督,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有效推动全社会守信重信。”
3、承诺制后,审查资质、证明将要注意什么?哪些资质依然必须具备?
《意见》指出,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
这就意味着,一些行政许可资格、资质是市场主体是通过承诺制获得的,但这些资质可能会被列为政府采购资格、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承诺制的出发点是提高便利和效率,其本身不会改变资质证明的价值,承诺是以事实存在为前提,而不是虚假。”王永锋提醒,“这也对采购人后续的履约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势必会推动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促进采购人严格做好履约验收工作。”
“证明供应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资质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法定和强制性的资质仍旧是供应商参与和履约必须具备的。”王永锋强调。
对此,《意见》也做出了例外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业界专家还告诫:全面推行承诺制目的是为了降低制度性交易,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可以为所欲为,随便承诺。《意见》就指出: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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