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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对诚实守信的招标人优先办理审批备案事项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11-02 16:54: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落实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夯实招标人首要责任、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进一步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三项着力解决的工作目标。
 
  在具体措施上,《通知》明确,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文件编制、组织开评标、委派招标人代表及业主评委等招投标活动。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实行差别化监管,对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的招标人,优先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反之,纳入失信管理,进行公共资源领域联合惩戒,并对其招标项目进行重点核查,依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暂停招标。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能力,在办理招标代理业务时实行项目组和成员实名制,原则上项目组成员不少于2人。各州市主管部门应强化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监管,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要核实项目组人员身份和养老保险信息,监督开评标活动由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参加;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规范投标人行为。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租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伪造变造资格或资质证书谋取中标等行为。经查实存在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记录不良行为或“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是职务行为,各州市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辖区内相应的评标专家对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评标工作流程、典型案例分析、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和廉政风险防控等内容进行学习培训;协同发改部门,强化对评标专家考核和清退机制;加强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因存在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无故拖延评标时间以及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暂停评标资格或移除出专家库等处理,并抄送评标专家单位依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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