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通报:要求供应商设立本地分支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10-15 11:05: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督查回声”频道通报了一起案例,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财政局作为采购人,在招标公告中要求供应商须在当地有存续经营的固定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侵害了各类市场主体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被责令废止该次招标中标结果,并重新招标开标。
以下为通报全文——
群众反映陇西县财政局某政府采购项目对外地供货商设限 甘肃省政府核查督办 定西市政府举一反三自查整改依法保障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群众刘先生2020年7月7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财政局在某次招标公告中设置条件,限制外地供应商投标。
国办督查室经初步核实,及时转甘肃省政府核查办理。
甘肃省政府接到国办督查室转办通知后,认真组织核查督办。经核查,群众反映属实。陇西县财政局在其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中设置不合理条件,要求供应商须在当地有存续经营的固定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侵害了各类市场主体自由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对此,定西市政府立行立改,于7月23日责令陇西县政府废止该次招标中标结果,并重新招标开标。甘肃省政府责成定西市政府举一反三,对类似问题开展全面自查并严格整改,杜绝地方保护、区域保护和行业保护,公平对待本地外地、本省外省企业,依法保障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学院(caigouxy)提醒:财政部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强调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其中就包括“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对供应商设置本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要求,实际上是地域歧视,是市场分割,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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