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布代理机构检查结果,“资格审查违规前置”成重灾区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10-13 10:02: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近日发布22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均为实施“2019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后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财政部详细列明了22家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编制、采购程序、评审活动组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整改。
采购学院(caigouxy)梳理后发现,本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采购代理机构的问题主要有以下14个方面。其中,“将资格审查或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最为高发,有12家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此项违规行为。
1.将资格审查或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12家);
2.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11家);
3.逾期退还保证金(11家);
4.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9家);
5.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8家);
6.采购文件规定的保证金退还时间不合规(6家);
7.评审因素设置违规(5家);
8.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5家);
9.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4家);
10.采购文件规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4家);
11.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4家);
12.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3家);
13.规定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处罚(3家);
14.采购文件对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不合规(3家)。
其中,评审因素设置违规的情形主要是两种: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除了14类高发问题,此次监督检查中,采购代理机构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提供除声明函以外的其他材料证明属于小微企业;
·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为无效投标;
·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
·采购文件规定的质疑期限不合规;
·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中标的权利;
·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在合同签订前或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的权利;
·采购文件规定以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的平均价为基准启动价格澄清程序;
·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签订时可以增加或减少合同标的数量;
·采购文件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
·综合评分法的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
·要求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
·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文件规定投标人须为中央政府国家机关协议供货代理商;
·采购文件将投标产品质量和服务没有不良记录作为资格条件;
·要求供应商提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截图;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
·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在交纳代理服务费后才能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
·招标文件中未附采购合同文本;
·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产品;
·违规设置价格权值;
·未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
·未按规定检查密封情况;
·接受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采购;
·未按规定宣布投标人报价;
·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修改未签字、客观分打分不一致;
·评审委员会成员客观分打分不一致;
·未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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