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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环卫行业招标需将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前置条件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09-29 17:05: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关于切实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
 
  《意见》从规范环卫职工用工管理、提高环卫职工收入水平、保障环卫职工健康安全、改善环卫职工工作条件、解决环卫职工生活困难、落实环卫保障措施六个方面共提出十八项措施。
 
  其中,用人单位(含各级环卫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与环卫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为环卫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规范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全省一线作业环卫职工月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工龄工资、加班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20%,达不到 120%的地方,应在 2021 年底前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调整到位。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环卫服务的,环卫职工基础工资标准应在劳动合同及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规范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健全完善环卫行业招投标管理办法。规范招投标文书和作业合同,明确标段上环卫职工的配备数量、环卫职工的工资津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为环卫职工办理职工社会保险,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等内容,将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实行优质综合合理价中标。发包方与承包方新签订的环卫保洁项目,应当按照本意见所明确的环卫用工各项支出标准核定成本,已签订合同的环卫保洁项目因环卫职工福利待遇政策变动增加的成本,各地应按程序通过预算安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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