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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5项措施加快推进“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

作者:赵志明/整理 发布于:2020-09-14 10:17: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加快推进疫后重振“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措施》,提出四个方面共15项措施,加快推进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一是做好招投标事前准备。
  
  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抓紧做好项目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核准、备案)时间,为项目实施单位尽早开展招投标活动创造条件。对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采用审批(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采用备案制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是优化招投标事中服务。
  
  对“十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条件实行容缺受理,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取得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满足招标所需的技术条件,其他条件暂缺的,允许项目实施单位在提交自行承担招标失败等风险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发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开展招投标活动;“十大工程”项目中工期要求紧的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尚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明确预算,保证款项支付。
  
  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交易(采购)中心要分类指导、协调沟通,减少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引起的异议(质疑)和投诉。优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和工程总承包发包模式。推行“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优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功能和工作流程。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强化评标专家现场考评,增强评标专家履职责任心。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三是加强招投标监管。
  
  对“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优先办理,压缩投诉处理工作时间。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答复。对恶意投诉举报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涉及政府采购投诉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执行。
  
  严厉打击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与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四是强化组织保障。
  
  统筹省市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场地、评标专家等软硬件服务资源,最大限度保障高峰期项目进场招投标交易需求。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交易(采购)中心要成立工作专班,协调推进“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推进省市县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深化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实现优质专家资源共享。
  
  今年8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十大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要求各地各部门聚焦公共卫生体系、交通、水利、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冷链物流和应急储备设施、城市、产业园区提升、新一轮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环境等十大领域,用三年时间实施一批打基础、补短板、强功能、利长远、惠民生的重大项目。此次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推进疫后重振“十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措施》,就是落实该三年行动方案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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