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作者:张辰洋 发布于:2020-08-27 09:54: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湖北省财政厅近期发布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截止至9月21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另外,《征求意见稿》定义了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进行单一采购的几种情形:1.严重自然灾害;2.社会突发事件;3.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4.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附:《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原文:
各市、州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充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政策要求,既要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又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单位脱钩等改革的推进程度来统筹考虑是否向特定的单位采购,采购人可就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要求征求所涉及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严重自然灾害;
2.社会突发事件;
3.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4.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经招标后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1家,经评估或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适用此情形的采购项目,对原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作实质性修改。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也不用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采购资料和协商情况记录管理。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完成相关程序并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开招标失败后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公示期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主管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等内容。
(二)论证材料。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具体论证意见。
(三)公示材料。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证明材料。
(四)市场调查。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竞争、供需环境、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对调查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是否具有唯一性的市场调查结论。
(五)价格测算。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购人可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科学测算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支出,要求供应商提供成本说明或者同类合同市场报价记录,确保达成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意见。采购人应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列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公开招标后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1家,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提供上述(一)、(三)、(五)、(六)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应包括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三)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项目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论证意见。
因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采购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充分说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接受市场检验,确因项目的特殊性没有其他供应商符合条件或者愿意投标的,可按照上述要求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
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预算单位提交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完备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申请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申请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主管预算单位。
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明确,依据充分合理,意见不明确或含混不清或者依据不充分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经过沟通后各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执行
(一)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该包括采购项目需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
(二)组织单一来源采购协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发出协商邀请,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进行协商。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2.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3.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4.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自行完成单一来源协商或收到代理机构提交的协商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协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发布采购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公示采购成交结果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合同公告及备案。采购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八)终止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六、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依法向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二)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准。采购代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在采购方式选择上为采购人提供专业支撑,依法作出独立判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代理项目执行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专业人员应当对出具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程序、项目唯一性等论证结论负责。
(三)健全审查及监督机制。各主管预算单位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预算单位因相同原因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服务的,可定期归集向财政部门一揽子申报,财政部门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从严审批,并负责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公众可在2020年9月21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传真:027-87890028提交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另外,《征求意见稿》定义了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进行单一采购的几种情形:1.严重自然灾害;2.社会突发事件;3.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4.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附:《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原文: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充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政策要求,既要考虑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又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单位脱钩等改革的推进程度来统筹考虑是否向特定的单位采购,采购人可就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要求征求所涉及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严重自然灾害;
2.社会突发事件;
3.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4.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经招标后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1家,经评估或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适用此情形的采购项目,对原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作实质性修改。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也不用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采购资料和协商情况记录管理。
(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完成相关程序并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开招标失败后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公示期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主管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等内容。
(二)论证材料。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具体论证意见。
(三)公示材料。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证明材料。
(四)市场调查。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竞争、供需环境、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对调查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是否具有唯一性的市场调查结论。
(五)价格测算。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购人可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科学测算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支出,要求供应商提供成本说明或者同类合同市场报价记录,确保达成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意见。采购人应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列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公开招标后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1家,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提供上述(一)、(三)、(五)、(六)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应包括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三)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项目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论证意见。
因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采购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充分说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接受市场检验,确因项目的特殊性没有其他供应商符合条件或者愿意投标的,可按照上述要求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
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预算单位提交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完备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申请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申请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主管预算单位。
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明确,依据充分合理,意见不明确或含混不清或者依据不充分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经过沟通后各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执行
(一)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该包括采购项目需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
(二)组织单一来源采购协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发出协商邀请,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进行协商。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2.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3.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4.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自行完成单一来源协商或收到代理机构提交的协商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协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发布采购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公示采购成交结果并发出成交通知书。
(五)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合同公告及备案。采购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八)终止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六、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依法向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二)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准。采购代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在采购方式选择上为采购人提供专业支撑,依法作出独立判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代理项目执行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专业人员应当对出具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程序、项目唯一性等论证结论负责。
(三)健全审查及监督机制。各主管预算单位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预算单位因相同原因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服务的,可定期归集向财政部门一揽子申报,财政部门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从严审批,并负责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公众可在2020年9月21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或通过传真:027-87890028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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