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国货”变“进口货”遭处罚,什么是“国货”
作者:张辰洋 发布于:2020-08-24 09:17: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专业照相机”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金额为45万。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经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销售的某品牌相机和镜头冒充本国产品进行响应,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的“三、报价一览表”中明确表明拟提供的产品为本国产品。因此,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某蓉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4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225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那么法条中关于“本国货物”的概念,应当如何理解呢?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网采访时表示:判断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国货”,重要的是该种产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只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为中国资本所控制的企业或为中国本土企业自行研发、设计、制造的产品才宜定义为“国货”。
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级工程师柳学贵向政府采购信息网表示:国际上判断什么是“国货”通常有三个标准,即公司注册地、产品价值含量、原产地规则。跨国厂商已经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广泛渗入到中国经济发展的进程。因此,许多跨国厂商的在华分支机构皆具有中国法人地位,也是纳税人之一,向中国消费者包括公共消费市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些跨国厂商在中国注册公司,在中国投资生产,产品也应属于“国货”。
关于国货界定,目前主要有产品原产地标准、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知识产权归属地标准等观点。当前,在采购国货方面,我国尚未形成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主要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实施(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第一章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除上述进口产品规定以外的都是“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那么法条中关于“本国货物”的概念,应当如何理解呢?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魏承玉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网采访时表示:判断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国货”,重要的是该种产品是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只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为中国资本所控制的企业或为中国本土企业自行研发、设计、制造的产品才宜定义为“国货”。
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级工程师柳学贵向政府采购信息网表示:国际上判断什么是“国货”通常有三个标准,即公司注册地、产品价值含量、原产地规则。跨国厂商已经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广泛渗入到中国经济发展的进程。因此,许多跨国厂商的在华分支机构皆具有中国法人地位,也是纳税人之一,向中国消费者包括公共消费市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些跨国厂商在中国注册公司,在中国投资生产,产品也应属于“国货”。
关于国货界定,目前主要有产品原产地标准、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知识产权归属地标准等观点。当前,在采购国货方面,我国尚未形成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主要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实施(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第一章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除上述进口产品规定以外的都是“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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