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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对供应商有何影响

作者:王清楠 发布于:2020-05-31 20:11: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5月27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山东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出台《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实施细则》,保障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通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出在设置资格条件5条、制定采购需求3条、设置商务条款2条、设置评审因素4条、评审过程中4条、采购执行中8条、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5条等七大方面的禁止行为;对评审专家及供应商也做出相应禁止条款。
 
    通知明确指出,禁止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禁止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禁止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通知还对未及时支付资金纳入负面清单,明确规定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未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为规定的义务作为供应商付款的条件等现象予以禁止。
 
    山东省众成清泰曹律师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以负面清单保障事前公平。可以制止采购各方以不合理条件对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信息公开保障事中公正。在现行的政府采购信息全流程“六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向未中标供应商告知评审得分及未中标原因,让未中标供应商了解自身的优势和不足,确保事中公平。
 
    权利救济保障事后公平。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同时,制定印发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指引,引导供应商依法合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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