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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人 本周这些事儿值得你关注(5.11-5.15)

作者:整理/李璞 发布于:2020-05-17 09:14: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中直机关政府集采目录实施方案出炉
  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站上了解到,中直机关采购中心日前制定并印发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方案》,中直机关层面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主要发生三点变化。《方案》明确了实施协议供货的项目、实施定点采购的项目、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接受单独委托的采购项目、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具体该如何操作。此外,还对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中直机关层面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品目。2020年起,将“互联网接入服务”列为集中采购项目。
  更新“办公家具”品目产品范围。2020年起,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将铝制家具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最新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中直采购中心: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严控项目开标人数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机关采购中心”)日前印发了《关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近日,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防控措施作出相应调整。根据做好常态化防控工作的要求,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向各相关单位就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该机关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提出了要求。
  《通知》强调,凡已在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站注册并办理数字认证证书的采购人,鼓励通过在线方式办理委托事宜;未在本网站注册的采购人,可通过函件方式办理委托事宜。确需到该中心办理委托事宜的,请提前与中直机关采购中心沟通。
  《通知》要求,投标供应商要严格控制参加项目开标活动的人数,尽可能选派1人参加开标和讲标,因项目需要确需增加人数的,请提前与中直机关采购中心沟通。
  《通知》还规定,参与项目开评标工作的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应严格遵守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主动配合我中心做好体温检测、健康宝核验、信息采集等工作。对有发热、干咳等症状或其他不符合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谢绝进入中直机关采购中心。
 
  湖北:政采支持扶贫 “832平台”采购额不低于15%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湖北省总工会近日联合下发《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支持消费扶贫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促进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为目标,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紧迫性,确保取得政策实效。
  《通知》要求,要优先引导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要对年度农副产品采购额进行核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通过“扶贫832平台”及中国社会扶贫网采购,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金额不低于当年消费农副产品总额的25%,其中要确保通过“扶贫832平台”采购金额不低于15%。各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督促本地区预算单位加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按照预留比例通过“扶贫832平台”及中国社会扶贫网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通知》提出,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业服务的,应当优先采购注册地在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各级预算单位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优势,鼓励和引导单位利用工会组织开展消费扶贫活动。
 
  山东:开展省域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列为首批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
  《通知》指出,自2020年5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全省省、市、县三级预算单位可跨地域、跨层级自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通知》鼓励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地区的预算单位,委托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含涉密政府采购等项目)。
  《通知》强调,委托双方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广西:优化营商环境推出政采专项实施方案
  广西财政厅近日印发了《2020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专项实施方案》),明确了年内限时完成的七项重点工作任务措施,搭平台、缩时间、降成本、严扣除、强管理、优服务、提效率,多管齐下,精准施策,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加力提速。
  《专项实施方案》明确了以下措施:限时建成,搭建全区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压缩时间,采购人及时签订合同提高采购时效;降低成本,进一步调减小微企业履约保证金比例;落实政策,严格执行价扣除支持小微企业参与采购;加强管理,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告;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提升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资金审核和付款时限。
  《专项实施方案》同时明确了以下保障措施: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全力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落实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执行方案,制定具体措施,以高标准、严要求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三是加强信息沟通。
 
  辽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实行“一地入库,全省通用”
  辽宁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流程进行调整,并于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财政厅印发的《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采〔2010〕720号)和《关于简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17〕340号)同时废止。
  《通知》对供应商的入库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通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实行电子注册备案制,供应商入库无须提交纸质资料。省财政厅建立全省统一的供应商库,实行“一地入库,全省通用”。
 
  四川: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按三个层级编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四川省政府同意,将《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原有《四川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停止执行。
  《目录》共按照三个层级进行编制,一级目录包括:工程、采购、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经济资源(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社会事业资源配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集体资产产权、数据资源共计八个大类。二级目录按照项目属性进行分类。三级目录则规划出项目的具体内容。
  《通知》要求,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通知》,各地各部门(单位)可在《目录》基础上依法拓展,按照“只增不减”原则制定本地本部门(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允许和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通知》还强调,公共资源交易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具体项目类别、层级监管权限由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另外,公共资源交易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在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规范服务事项,推行网上办理,优化平台服务,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海南:拒绝严重违法失信供应商参与政采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财政厅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脱贫攻坚、“回头看”排查通报有关问题及本省自查发现有关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琼财脱贫组〔2020〕288号)要求,海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失信惩戒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严格遵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息记录,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惩戒制度,规范项目招投标管理,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防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风险,确保年度财政扶贫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江苏:严抓建筑施工安全 发生事故立即暂停投标资格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意味着江苏省开始严抓建筑施工安全,杜绝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违法建设行为。
  《通知》中明确指出,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负有重大责任构成犯罪有关人员提出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要按照相关规定将违法建设行为主体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并报送至信用监管平台。
  从2020年5月起,凡江苏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中要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并将通报报我厅备案。
  外省企业在江苏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江苏省投标资格,直至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我厅后方可解除。
  江苏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西藏:信用信息将成为招标投标重要依据
  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行。与此同时,2009年1月7日颁发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藏建市管〔2009〕5号)废止。
  《办法》提出,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全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同时,要求各市(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审核、记录、公开、评价、使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
  据悉,按照《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将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监督检查、政策扶持、创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积极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政府投资、全部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中,信用分在评标分中应占10%。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采用信用综合评价作为评分内容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分按联合体中最低分认定。对年度评价为D级(不合格)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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