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人 本周这些事儿值得你关注(4.20—4.24)
作者:整理/李璞 发布于:2020-04-26 10:11: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发改委:16号令修订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4月20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进行修订,是为了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是在将16号令和843号文合并基础上,对16号令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性补充规定,并明确了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法律适用。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
国采中心:出台电子竞价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近日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电子竞价操作行为,并且明确了采购人、供应商以及国采中心三方的职责。《办法》自即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子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纳入电子竞价品目范围内的采购项目。
对于采购人职责,《办法》要求,电子竞价应当遵守并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政策规定。采购人所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执行强制采购政策;采购人所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当报价相同时,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供应商及所投报产品厂商均为小微企业的,按照报价扣除6%后的价格进行排序。
对于供应商职责,《办法》提出,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参与竞价应当响应采购人提出的所有需求,竞价时间截止后不得对报价及相关内容做任何更改或退出,应当按照竞价需 求和成交公告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受疫情影响逾期缴税不影响企业信用
疫情之下,逾期申报或者逾期缴税会不会影响企业信用?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给出明确答复——不会。
对于受疫情影响而逾期申报或者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可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也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按照纳税信用评价制度,今年1月之后纳税人发生的逾期申报记录,要到2021年才对其纳税信用级别产生影响。
疫情结束后,税务机关会主动提醒广大纳税人,对自身纳税信用记录进行核实,有问题的可以及时调整。如果纳税人在2021年发布新的评价结果前,没有及时核实调整,还可以在明年年底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进而有效消除因为疫情防控对自身纳税信用的影响。
北京:全市共享协议采购结果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通知,对2020年新旧集采目录协议采购的衔接方式、市区协议采购结果共享等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集中采购协议采购衔接和全市结果共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好协议采购衔接工作。
具体操作层面,对于“停止执行”,《通知》指出,无论目前协议期是否结束,市、区两级单位应于今年起停止执行协议采购。
对于“延期使用”,《通知》要求,新目录品目中,原市级协议采购执行期限到2019年底的,市级已发布延期通知,延期使用协议采购结果,各区可延期使用本区协议采购结果。
关于“执行至协议期(原市级)止”,《通知》明确,原市级协议采购未到期的品目,市级单位继续执行至协议期止。各区协议期已到期的,可以完全共享市级招标结果,也可以延长本区协议期至市级协议期限。
关于“执行至新结果发布止”,《通知》指出,云计算服务品目,原属于市经信局部门集采品目,目前协议期并未到期,入围供应商与市采购中心应重新签订框架协议,市级单位继续使用入围范围内的供应商。
湖南:集中采购新增“电梯”“兽用疫苗”两品目
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湖南省2020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纳入电子卖场,不再纳入集中采购的范围。
《目录》指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部纳入电子卖场管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有关办法停止执行。车辆销售、会议服务、公务机票等特殊品目,在电子卖场中按照相关政策对供应商实行管理。
对于各市州,《目录》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在2020年底前启用湖南省电子卖场,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部纳入电子卖场管理。启用电子卖场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有关办法停止执行。
与2019年目录相比,新《目录》中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再划分为省级与市州级,而是全省均为200万元。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品目方面,与去年相比,新增“电梯”“兽用疫苗”两个新品目。
浙江:800余家供应商还未办理履约金退还
据了解,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于2019年2月25日起启动清退保证金专项工作,截止目前为止仍有部分供应商未及时办理履约金退还手续。
截至目前为止,1月份退还保证金有5家供应商,3月份退还保证金有36家供应商,目前还有800余家供应商尚未退还保证金,对履约期限已到期但尚未领回的合同履约金于2020年9月30日前抓紧办理履约金退还手续。逾期不办理退还手续的企业,中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将对相关合同履约金转作应缴财政款,上缴财政。
山东:一季度政府采购规模增长16.34%
一季度,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共执行429.2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7.65亿元,增长15.51%;完成政府采购418.5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8.78亿元,增长16.34%。全省共节约资金10.72亿元,节约率2.5%。
货物和工程类采购占比上升。全省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分别完成57.86亿元、151.96亿元、208.71亿元,分别增长33.8%、33.2%、3.1%。货物类、工程类占比分别为13.8%、36.3%,分别增长1.8和4.6个百分点。主要是疫情防控期间,应急物资、医疗设备、隔离区工程等项目需求增加,从而带动货物类、工程类占比上升。
单位自行采购规模翻番。集采机构采购规模87.33亿元,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规模405.92亿元,自行采购3.8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8.7%、15.1%和171.3%。自行采购规模大幅增长,主要是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落实国家疫情防控要求,启动疫情防控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允许相关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活动,无须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公开招标和竞争性磋商采购占比逐渐增加。从采购方式上看,公开招标351.55亿元,竞争性磋商41.01亿元,分别占84%和9.8%,占比分别增长4.2和2.7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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