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人 本周这些事儿值得你关注(3.23-3.27)
作者:整理/李璞 发布于:2020-03-29 10:32: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发布2020年版政采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财政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以下简称《通知》)。
据了解,《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共包括13份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分别为:政府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合同公告;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税务总局出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办法》还明确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19年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办法》的施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辽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将获政策扶持
辽宁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明确现阶段及疫情终止应急响应后半年内,对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项目扶持政策,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通知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降低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对于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通知明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足额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付款,以支持供应商企业盘活存量资金。
在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方面,辽宁省要求有关部门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并允许小型和微型企业用优惠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同时,辽宁省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比例最高可达10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以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还要减免收取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
四川:百家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五家不合格
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公布了对100家社会代理机构的信用评结果,4家优秀,18家良好,40家中等,33家合格,5家不合格。该信用评价是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9]168号)的要求开展的。
据了解,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四川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及信用评价工作,随机选取了100家社会代理机构作为现场抽样检查、评价对象,统筹分解到各检查评价小组。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此次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职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的内容。社会代理机构评价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加分后的总分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填报。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湖南:房屋建筑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3月17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发《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确保在2020年6月底形成“全省一张网”,实现互联互通;自2020年4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根据通知,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抓紧制定工作推进方案,自2020年4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备案、场地预订、交易信息发布、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保证金或担保的递交、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书打印等全部通过网上完成,并同步推行网上不见面开标,减少交易现场的人员聚集,着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山东: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近日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为组织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了政策依据,进一步健全了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两种购买方式仅适用于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范围的服务项目,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方式组织实施。
《办法》设置了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两种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于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适用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对于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特殊项目,则可适用定向委托方式,交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担。
《办法》明确了编制购买文件—邀请意向主体—开展评审(协商)—确定承接主体—发布结果公告—签订购买合同的基本购买流程。同时,制定了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文件模板、公告模板以及标准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模板,以标准化促规范化。
该《办法》强调了购买主体是购买行为的实施主体,其在制定购买文件、邀请意向主体、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购买结果以及异议处理等方面享有主体地位,并承担主体责任。
上海:2020年第一批创新产品首购产品清单发布
上海市财政局日前印发了《关于2020年度第一批创新产品政府首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采〔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
采购人采购《2020年上海市第一批创新产品首购产品清单》中所列产品,应当执行首购。首购产品生产厂商或其委托的经销商可以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创新产品采购专栏”发布首购产品。
《通知》还要求,采购人应当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创新产品采购专栏”与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所签合同中约定的采购货物及其生产企业名称必须与《2020年上海市第一批创新产品首购产品清单》所列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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