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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31家企业被列入全国政府采购黑名单

作者:刘轩赫 发布于:2020-02-25 16:25: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进入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各个行业。政府采购活动也有明显下降,多省市,地区出台相关政策,比如暂停采购活动等。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发现,1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对31家企业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事项的处罚决定。
 
  1月2日,重庆康挚迪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深竹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乐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在参与丰都县人民医院低温等离子灭菌器等57台医疗设备(项目编号:19A0071)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所投产品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检测报告》首页复印件,系同一份文件材料所复印。同时还存在利用相关办公软件对部分印刷体文字内容进行编辑篡改的情形。三家公司提供的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检测报告》首页复印件,系同一份文件材料所复印。并且江西乐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经济、技术及商务文件》,与重庆康挚迪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经济、技术及商务文件》内各页下边沿编码数字是同一人书写形成。以上情形认定三家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和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重庆市丰都县财政局对江西乐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重庆康挚迪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8000元,禁止两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重庆深竹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6000元,禁止两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月3日,泉州迅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青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数字驱动(福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飞讯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沈阳科鑫圣真空仪器研发有限公司、沈阳科宇真空仪器研发有限公司、苏州创普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都出现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均由泉州市财政局处以2140元人民币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月7日,对重庆鼎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参加“重庆市血液中心物业服务项目”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财政局作出处罚,罚款24945.04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月8日,福建省少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泉州市泉港区财政局对该物业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90万元的8‰即人民币152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公告。
 
  1月15日,江西瑞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南昌圳贤贸易有限公司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基因测序仪等设备(进口产品)项目(项目编号:GZ2019-G023-1)的采购活动存在: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投标情形;且两家公司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基本存款结算账号及格式一致的情形,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赣州市财政局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1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1月20日,四川浩成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参与柏合镇环卫作业外包服务项目(采购编号:5101122019000566)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项目业绩材料谋取中标(中标金额:3907164元)。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9535.8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年。
 
  小编综合这些数据来看,企业大多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被当地财政部门处罚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那么,如何防止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呢?
 
  带着疑问,小编采访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刘亚利表示,防止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需要多方形成合力。
 
  一是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加大供应商弄虚作假成本。财政部门加大对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公告和警示宣传,加强对信用信息在评审环节的奖惩应用,让违法失信付者出成本,让供应商不敢在政府采购中不敢弄虚作假。
 
  二是不断推进政府采购的公开机制,拓宽监督渠道。比如,一些地区在开标环节公布开标一览表,给予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权利;要求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遇到供应商异议的,要进行核实,出具意见。在中标结果公示环节,一些地区已在不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布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大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细化虚假材料认定标准,提高专家辨别虚假材料的能力。目前,大部分专家不愿去认定虚假材料,主要是难以通过书面审查对虚假材料进行辨别。因此,财政部门应制定配套法规,对认定标准和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另一方面,增强供应商的责任意识,促使其对所投产品和相关材料事先严格审核把关,预防无意识违法违规所造成的损失。
 
  四是探索大数据信息查询机制,降低核实成本。我们希望,证书、报告等材料的鉴证、出具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实现网络可查询,降低核实真伪的时间成本,也给供应商威慑,不敢随意造假。
 
 
  下附2020年1月被列入政府采购违法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月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55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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