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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人 本周这些事儿值得你关注(2.3—2.7)

作者:整理/李璞 发布于:2020-02-09 10:39: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国家发改委: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项目办理不断档
 
  为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加强投资项目储备、保持投资动力,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 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告知性备案制度,一律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投资项目,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完善、畅通在线平台互联网端项目申报、进度查询功能,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尽快完善网上出件功能。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要指导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由办理机关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项目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审批、核准、备案机关要通过在线平台公布投资项目办理咨询电话,开通在线咨询服务专区,加强咨询服务值守,为项目单位远程提供政策解答、流程指引、释疑解惑等优质便捷服务,指导规范项目单位办理网上审批,保障项目单位积极稳妥开展前期工作。
 
  人社部等五部门: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通知,要求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余缺调剂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通知强调,要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通知还要求,要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适当放宽标准。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放宽至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申请展期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北京: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5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发展。《措施》要求通过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等方式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措施》要求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高融资便捷性、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在增加信贷投放方面,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方面,《措施》要求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重庆:疫情防控相关采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中小微企业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该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在优化政务服务方面,根据《政策措施》,重庆市提出为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等等。另外,《政策措施》还规定,重庆市将通过减免税收、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减免租金、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等方面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四川:13条政策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渡难关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2月5日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加大减负、金融、财税、稳岗支持力度四大方面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减负支持力度方面。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均将给予物流费用补贴、补助。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3个月房租。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方面。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困难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方面。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社会保险费。
 
  福建: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抽取使用
 
  2月2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做出六项指示。一是省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及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动态,服务大局,主动作为,相应做好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对及保障工作。二是除疫情防控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延迟企业复工等有关管理要求,合理确定或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审)等活动日期。三是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事先向主管预算单位内部有关管理处室报备。四是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抽取使用。五是鼓励政府采购当事人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电子化业务平台、传真、邮件等渠道或工具非现场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六是对于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逾期等行为,当事人能够合理解释说明的,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辽宁:2月3日起开启网上受理政采投诉
 
  辽宁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省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月3日起,辽宁省财政厅暂停现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现场受理恢复时间另行通知。根据《通知》,投诉现场受理暂停期间,投诉人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投诉。投诉材料内容和格式应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的相关规定,并写明电子邮箱地址,其中《投诉书》需提供纸质文件的电子版扫描件,并附上word文档。投诉材料于当日17点后收到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投诉受理回执省财政厅将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通知》要求,辽宁省财政厅已受理的政府采购投诉项目,与投诉处理有关的通知、询问函、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文件,都将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相关当事人。待疫情结束后,辽宁省财政厅可提供上述材料的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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