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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车补均按上限标准

5省公开车改方案

作者:贾玥 发布于:2015-09-07 11:07:52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6日电 (记者贾玥) 5日,广东省直公车改革取消车辆首场拍卖会在广州举行。经过3个多小时拍卖,103辆公车中除一辆流拍和一辆被撤拍外,其余101辆公车顺利拍出。


  广东是全国最早一批实行公车改革的省份,此次拍卖也让人们将视线重新投向地方公车改革进程。公开报道显示,目前仅陕西、广东、安徽、湖北、贵州等少数省份正式公开车改方案,车改能否如期完成引人关注。


  仅5省正式公开车改方案


  按照2014年7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将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


  目前距离完成时限已不足4个月。从公开报道情况看,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度不容乐观,仅陕西、广东、安徽、湖北、贵州等少数省份正式公开车改方案,多数省份的方案或仍在制定之中,或在报送中央审议中。


  包括山东、吉林、辽宁、河南在内的多个省份,都是在今年第二季度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审议并通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


  虽然天津等地宣称“车改已经启动实施”,但方案内容却不得而知。此前中央明确要求,对于车改,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


  有关地方车改方案的最新消息来自江西省。8月30日,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省直实施方案及4个配套办法,经省委常委会审议后上报中央车改领导小组审批。


  媒体报道显示,此次地方车改似乎“静悄悄”,但不少省份都多次强调,公车改革到位的时间节点是“今年年底前”。8月26日,面对能否如期完成的疑问,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对媒体表示,虽然组织实施车改涉及许多具体问题,但“江苏肯定要按中央制定的时间表组织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地方车改并非只包括省直机关,市、县等层面也被要求在年底前完成。这意味着留给各地的时间极为紧迫。


  厅局级车补多“顶格”执行


  对于车补标准,《指导意见》规定,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考虑到各地实际,《指导意见》为地方车补制定留出了一定空间: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即厅局级、处级和科级及以下每月车补标准上限分别为1690元、1040元和650元。


  记者发现,从上述5省已出台的改革方案看,厅局级车补标准全部“顶格”执行。


  最早实行本轮车改的陕西省规定,省级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分为7档,其中正厅局级每人每月169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550元。


  今年5月出台的“广东版”方案将车补划分为8个档次,其中正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00元、科员每人每月300元。


  7月24日下发的《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省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和科员及以下分4档,每人每月分别为1690元、1040元、650元和450元。


  贵州省作为边远地区,此次车补上限为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相比之下,科级及以下人员车补大多低于上限要求。方案这样设计有何考虑?广东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曾解释说,对地方而言,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数量比较庞大,如果按国标或者上浮来操作,总支出会超标,达不到中央规定的节支率。


  各单位可保留5辆左右公车


  改革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是本轮车改确定的主要任务之一。《指导意见》要求,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广东允许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适当保留部分调研、接待用车,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对于执法执勤车辆,广东要求进一步压缩规模,省直机关保留比例不超过40%。


  安徽规定,省直机关各单位原则上保留1辆机要通信和4辆以内的应急用车,并具体指出保留应急车辆的情形:省属参公事业单位与其主管部门不在同一城市办公。对于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原则上省级不超过30%,市级不超过50%,县区及以下不超过60%。


  按照湖北方案,保留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标准为:省直机关每单位核定1辆,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核定1辆。保留应急用车编制标准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各核定5辆,其他省级党政机关按编制人数最多不超过5辆。此外,法院等17个执法执勤部门可保留部分执法执勤用车,并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各地均强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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