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人 本周这些事儿值得你关注(1.27—1.31)
作者:整理/李璞 发布于:2020-02-02 09:27: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发布《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1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釆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釆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釆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釆购质量。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釆购单位及釆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军委后勤保障部:“三联”机制保障疫情防控物资高效完成
为聚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攻坚战,根据军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近日,军委后勤保障部建立联需、联采、联运的“三联”工作机制,减少审批环节,压缩采购周期,确保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益采购到最急需的防控物资,全力支援抗击疫情需要。机制明确,在疫情正式解除前,凡属于保障疫情的防控采购项目,全部按照军队应急采购规定明确的方式和程序办理。目前,通过应急采购“三联”机制,军队采购系统已完成医用口罩、乳胶手套等部分防疫物资应急采购任务,下一步,将组织批次发运,驰援全军重点医疗救治机构,更好更快地服务广大官兵和人民群众。
国采中心:暂停办理工程类项目招标采购
1月27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减少人员聚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按中心统一工作布署,自2020年1月31日起暂停中心平台及委托中心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业务平台办理的所有工程类招投标、采购、见证服务项目,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国采中心:暂停货物服务类单独采购项目开标、评审工作
1月28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国采中心决定自2020年1月31日起,除因疫情防控采购和特殊项目外,暂停其他货物服务类单独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等活动,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暂停期间受影响的项目,开标时间另行公告。因疫情防控采购和特殊项目确需正常开标、评审的,经中心研究同意后正常开展,并通过相关渠道予以充分提示。同时,国采中心单独采购项目委托及受理正常开展,电子卖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网上竞价等线上采购业务正常开展。
河北:疫情期间 非必须政采项目暂停或延期开评标
1月28日,河北省财政厅出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日起,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开评标等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通知》表示,已确定开标时间、非必须采购项目由采购人通知代理机构发布暂停或延期公告。因工作任务时间要求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建立开评标场所每日(次)消毒制度,加强人员防护。适当放开专家选择权限,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对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或近14天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应当劝说引导其“回避”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福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
为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1月26日,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给予明确。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各级财政部门在投诉检举处理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将区分疫情防控采购项目。对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再按照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准进行检查处理。
浙江:开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
1月25日,从浙江省财政厅了解到,浙江各级财政部门已紧急筹集疫情防控经费9.73亿元,支持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采购设备和防控物资以及医疗救治等。浙江省财政厅有关人士介绍,该省将启动资金拨付应急机制,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迅速将疫情防控经费拨付到相关单位及所辖地区。此外,浙江已开通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明确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政府采购项目,确需实行紧急采购的,由各采购单位实行自行采购,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湖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药品纳入应急采购范围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1月22日发布通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及湖南省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将疫情防控药品“洛匹那韦/利托那韦、重组干扰素a-2b注射液”即时纳入临时应急采购范围。相关企业即日起可网上自主申报产品和价格,交易中心将按核验程序及时纳入直接挂网交易目录,供医疗机构采购。
甘肃:应急采购有不良行为三年内不得进入甘肃政采市场
甘肃省为了进一步规范应急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近日发布《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应急采购的范围,明确了应急采购实行以自行采购为主的组织形式。采购人需紧急采购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自行组织采购。对确属特别紧急,来不及逐级报告的项目,相关部门可先行采购,事后备案。应急采购过程中,相关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应急采购合同,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不得高于应急事件发生以前的价格水平。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不得进入甘肃省政府采购市场。
山东:防控药品直接挂网绿色通道开启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月22日发布《山东关于启动首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药品直接挂网绿色通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山东将启动有关防控药品直接挂网绿色通道。产品范围包括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可的松、氢化可的松等)、甲泼尼龙、α-干扰素(重组人干扰素α1b、重组人干扰素α2a等)、阿比多尔。范围内药品有外省价格的,按照最低价直接挂网交易;无外省价格的,企业同意后按照不高于山东已挂网药品同品种(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平均价,直接挂网交易,待疫情结束后,再进行价格联动调整。
四川:疫情防控有关货物、工程、服务可实行紧急采购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以实行紧急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采购的主体责任由采购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单位依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采购。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单位疫情防控需求,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本通知仅限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采购,其他采购仍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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