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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预算单位2020年度集采目录及标准发布 有哪些变化

作者:整理/王立 发布于:2020-01-08 14:44: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获悉,为推进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工作,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发布了《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
 
  《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明确,各地应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货物、服务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各品目具体执行范围、采购限额等。政府采购工程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原则上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做出规定,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还强调,各地可依据《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确定的品目范围、限额标准等,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逐步调整到位,确保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
 
  以下为《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全文

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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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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